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辦法

《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辦法》為進一步提高動物衛生監督科學管理水平,增強風險預警預測能力,探索建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分級監管長效機制,科學防控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安全,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2022年1月25日,山東省畜牧獸醫局印發通知,公布該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2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26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 發文字號:魯牧動衛中心發〔2022〕2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牧動衛中心發〔2022〕2號
各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各有關市畜牧獸醫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動物衛生監督科學管理水平,增強風險預警預測能力,探索建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分級監管長效機制,科學防控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安全,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辦法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2年1月2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工作機制,提升動物衛生風險控制能力和科學化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本轄區風險評估分級管理工作方案、組建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專家組、組織開展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機制,對評估對象實施分級管理,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條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工作,遵循日常管理與定期評估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動態控制、風險評估、分級監管”。
第四條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對象包括動物養殖場、動物屠宰場、動物隔離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動物診療機構。
第五條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風險評估分級管理對象進行調查統計,掌握基本情況,完成建檔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動物衛生監督信息化管理。
第六條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轄區內年度風險等級評定情況,及時上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級匯總本市情況後,上報省畜牧局。
第二章風險評估
第七條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工作採取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風險評估主要內容包括監管對象動物防疫主體責任、防疫條件、制度落實、檢疫申報、檔案記錄、守法生產和誠信自律等方面。
第八條監管對象風險等級分三級,A 級為低風險,B 級為中風險,C 級為高風險。
第九條監管對象的風險等級劃分標準(滿分 100 分):(一)風險評估得分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的,評定為 A 級;(二)風險評估得分在 60 分(含 60 分)至 80 分的,評定為 B 級;(三)風險評估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評定為 C 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風險評估等級為 C 級:(一)年度內,有屠宰、經營病死動物或病害動物產品、偽造檢疫證明等動物衛生違法行為的;(二)年度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重大動物衛生安全事故等嚴重事件的;(三)年度內,發生其他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
第十一條實行風險評估後,監管對象申請升級的,應當報告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進行評估。 A 級、B 級監管對象經監督檢查發現風險增高的,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達標準的,實行降級管理,降級結果要及時通知監管對象。發生第十條規定情況的,年度內風險等級不得升級。第三章 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監管對象的風險等級,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並做好記錄。(一)對 A 級監管對象採取信任管理,至少每六個月監管一次; (二)對 B 級監管對象採取常規管理,至少每三個月監 管一次; (三)對 C 級監管對象採取強化管理,至少每一個月監 管一次。 發生易感動物疫情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科 學提高相關對象的監管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第十三條養殖場動物飼養期間,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確保每批次動物至少監管一次。
第十四條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管情況組織對轄區內監管對象的動物衛生狀況進行綜合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風險評估分級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落實相關措施。
第十六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管對象激勵機制,促使監管對象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提高動物衛生安全水平。
第十七條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分級管理監管對象是動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履行主體責任,主動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監管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監管頻次和監管內容,開展監管工作。發現動物防疫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九條動物養殖場、動物屠宰場、動物隔離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動物診療機構的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評分細則、檢查表格由省畜牧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動物養殖場規模標準參照《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2021 年 2 月 7 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340 號)執行。 尚未納入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範圍的管理對象,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省畜牧局下發的動物衛生監管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 2022 年 2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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