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及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山東省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及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導則》《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及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山東省公安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 東 省 公 安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及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公通〔2021〕188號
各市公安局,各直屬公安局:
  現將《山東省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及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公安廳
2021年12月27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及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導則》《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及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公安廳負責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相應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相應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
  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及公安派出所依據職責對轄區內爆破作業單位進行管理。
  第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有效期3年。期間,工商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失效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有效性自動終止。
  第五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六條 鼓勵爆破作業單位配齊配強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力量,推廣套用爆破安全係數高的新裝備、新技術,提升爆破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首次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的,應向申請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或市級政務服務大廳公安視窗)提交申請,並登錄山東省民爆信息系統網路服務平台填報相關資料。
  第八條 申請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的,應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表》(附屬檔案1)及加蓋單位公章的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能夠證實屬於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和爆破作業區域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治安保衛負責人的任命檔案、簡歷;
  (四)自有且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的證明材料;
  (五)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清單;
  (六)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總監、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檔案,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的崗位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流向管理、庫房管理、全員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整治、風險評估和分級預警、應急處置預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的,應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附屬檔案2)及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確認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治安保衛負責人的任命檔案、簡歷;
  (三)自有(或租用)且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的證明材料;
  (四)鑽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作業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專用設備清單;
  (五)與申請級別相符合的註冊資金、淨資產、專用設備淨值的證明;
  (六)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總監、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的相關檔案,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的崗位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流向管理、庫房管理、全員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整治、風險評估和分級預警、應急處置預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兩份),統一採用A4紙單面列印,活頁裝訂,格式規範、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同時,提供與正本內容相一致的PDF格式電子文檔1份。
  第十一條 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經初步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當場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許可申請,並制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許可範圍的,制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材料的,制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省公安廳負責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受理公安機關應將受理結果通過公安機關內部流轉程式及時報省公安廳。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二條 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制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准決定書》,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選派3名省級爆破作業專家庫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並指定其中1人擔任專家組組長。評審專家組應自接受委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核查,並如實填寫《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專家評審表》(附屬檔案3),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之內。
  第十四條 對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治安防範設施完備性等情況的核查,除實地踏勘外,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也可委託倉庫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第十五條 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研究審議後,擬同意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應在公安機關網際網路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時間不包含在審批期限之內。
  第十六條 對公示期間接到的民眾實名舉報信息,受理公安機關應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依規處理。
  公示無異議的,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制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十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簽發機關”處加蓋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公章。《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簽發機關”處加蓋省級公安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
第四章 換證與審查
  第十八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在期滿前60日內,按照第八條(或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交到期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資質升級的,應按照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準備相關證實性材料,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交換證申請。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化的,爆破作業單位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按照第八條(或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準備相關證實性材料,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交變更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有效期屆滿、資質升級以及變更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的換證申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決定。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嚴格依法依規實施爆破作業單位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違反規定實施許可和監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受聘參與審查的專家和專業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全面、客觀、公正、高效開展工作。工作不認真不負責、弄虛作假、違反廉潔自律要求等情形的,不得繼續參與審查、監督管理工作,並視情予以誡勉談話直至撤銷專家資格。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與申請單位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評審專家應主動迴避。申請單位有權向審批公安機關提出迴避請求。評審專家的迴避,由審批公安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由審批公安機關支付。對複審活動,不重複發放評審勞務報酬。相關標準參照《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的通知》(魯財采〔2017〕28號)。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簽發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核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應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開展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等業務。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爆破作業活動中發生較大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簽發機關應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並根據降級情況重新核定從業範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加強對爆破作業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或發生重大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應書面告知《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簽發機關。簽發機關應及時組織覆核,對經覆核屬實的,撤銷其《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三十條 被降低資質等級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3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
  被撤銷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三十一條 從事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爆破作業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適用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市級公安機關每年年初在網際網路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依法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單位基本情況。
  第三十三條 審批公安機關應按照簡政放權、便民利民、事中事後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等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通過材料核查、現場檢查、隨機抽查、暗訪檢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同時,要通過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等形式,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監督,提高監管力度。
  第三十四條 對爆破作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線索舉報,公安機關應及時受理,並組織專人進行認真核查。對核查屬實的,依照《關於印發〈山東省民眾舉報槍爆危險物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的通知》(魯公通〔2021〕144號),對舉報有功人員及時兌現獎勵,對違法單位及責任人依法從嚴處罰。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家誠信體系建設、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等規定要求,對在山東省內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單位統一實行公共安全失信管理。對上一年度內有3次以上涉爆行政處罰、發生較大及以上涉爆生產安全事故、被依法降低資質等級、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爆破作業單位,列為公共安全失信單位,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山東)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布。公布事項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
  對公共安全失信單位,屬地公安機關進行為期1年的重點監管,從嚴審批許可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及爆破作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中“以上”“以下”“不低於”“不少於”均包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中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准決定書》等文書式樣見《關於印發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件及相關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公通字〔2012〕24號)。
  第三十八條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規定,爆破作業單位(營業性)許可委託16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委託期間,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辦理流程和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公安部規範性檔案發生改變時,本細則中不相符、不一致部分以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公安部規範性檔案為準。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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