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山東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是 為加強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細則。由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於2022年3月14日印發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4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交發[2022]3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工程建設事務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廳組織制定了《山東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3月14日

細則全文

山東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資質申請、延續、變更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本細則所稱的公路養護作業,是指為保證已建公路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採取的預防或者修復作業活動,不包括公路日常養護和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組織開展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養護市場監督檢查和秩序維護,依法處理違反公路養護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事務機構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審查、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養護市場監督檢查和秩序維護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查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事項,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公路養護市場監督檢查和秩序維護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處理違反公路養護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公路路基路面、橋樑、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許可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擬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應當具備《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相應序列資質等級對應的條件(附屬檔案1),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附屬檔案2)和相關證明材料,能夠通過部門信息共享、內部核查等方式獲取相關材料的,由申請人註明相應材料的相關基本信息。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確保上傳的材料清晰可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資質申請:
(一)不屬於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或者註冊地不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規定時限內補正的;
(三)同一公路養護作業資質在受理和許可期間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資質延續或者資質證書變更、補辦申請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申請人的資質申請受理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事務機構和相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最長不超過60日。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資質許可有效期5年,並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第九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其資質申請:
(一)不符合資質許可條件的;
(二)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註冊地在山東省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擬申請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的,可以選擇按照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採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按照《山東省自由貿易試驗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附屬檔案3)的要求,只需提交《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和《告知承諾書》(附屬檔案3-2)。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形式審查後當場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和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及時將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三章 資質延續與變更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並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資質有效期自原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申請人在3個月內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三條 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內,養護作業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和證明資料。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換髮新的資質證書,資質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等事項需要承繼原單位資質,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財務、人員等滿足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條件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原單位資質證書同步廢止:
(一)企業吸收合併,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註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被吸收企業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二)企業新設合併,即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為一個新企業。原具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企業已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註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三)企業全資子公司間分立、合併,即由於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者各全資子公司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申請承繼原母(子)公司具有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等事項,需要承繼原單位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分立後的單位重新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應當申報分立後單位完成的公路養護工程業績;合併後的單位重新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可以申報合併前單位完成的公路養護工程業績。
第十五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需要更換、補辦公路養護作業資質證書的,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公路養護作業資質證書遺失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山東省公開媒體和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後方可辦理。
第十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資質單位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時或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從業情況、信用情況等實行差異化監管,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息化監管為支撐、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市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頻次,及時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下列情形進行監管:
(一)是否保持資產、技術人員、技術設備等方面滿足相應的資質條件;
(二)是否存在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因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被責令限期整改的單位,由負責監督檢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責令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相應類別的公路養護工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開展信用評價,對進入公路養護市場的企業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招投標活動、履行契約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並及時公布評價結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建立獎懲機制和分級監管措施,依照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和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高效。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本細則實施後的過渡銜接,2023年12月31日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與建築業相應施工資質均可使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予以限制和排斥,交通運輸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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