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煤礦建設項目管理,完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制度,規範初步設計審批條件和程式,提高項目初步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和省政府第230號令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煤礦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初步設計的審查審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以下簡稱省煤炭局)負責全省範圍內各類所有制形式煤礦的新建、改建、擴建等礦井初步設計的審查批覆。
第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核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有煤礦初步設計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對通過掛靠、出租、變相委託等方式編制的礦井初步設計不予受理。
第五條 申請初步設計審查,地方煤礦初步設計由設區的市煤炭管理部門報省煤炭局審批;省屬煤礦初步設計由省屬煤炭企業報省煤炭局審批;省屬監獄煤礦初步設計由省監獄管理局報省煤炭局審批。
第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單位據實填寫《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或省監獄管理局對材料的完整及真實性進行核查,並提出意見,符合要求後向省煤炭局上報初步設計審查申請檔案及申請材料。
第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的初步設計審查申請檔案;
(二)初步設計文本說明書、概算書、主要機電設備和器材清冊、圖紙、附屬檔案等(一式5套);
(三)煤礦建設項目單位填寫的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一式3份);
(四)煤礦建設項目核准批覆檔案。
(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批覆檔案。
第八條 省煤炭局自收到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在1個工作日內對初步設計申請材料完成審核,對不符合條件或資料不齊全的初步設計按規定程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在10個工作日之內組織審查。
第九條 礦井初步設計審查實行專家會審制。省煤炭局建立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據項目的規模、工藝和技術特點從專家庫中抽選專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成員人數不少於7人,涵蓋該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各相關專業,並遵守審查迴避制度和兼顧就近聘請原則。
第十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根據專家組的審查意見補充、修改、完善初步設計,並報省煤炭局。專家組要對修改後的設計進行覆核,簽署覆核意見。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省煤炭局自收到修改合格的初步設計之日起9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設計審核批覆。
第十二條 煤礦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凡符合以下情形的,煤礦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必須提前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調整、修改,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報省煤炭局重新審查批准後實施。
(一)礦井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等級、水文地質類型和地溫熱害發生變化的;
(二)開採地質條件、採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
(三)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礦井供電系統等主要生產系統及開拓方式、提升運輸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四)首採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發生變化的。
涉及項目建設規模等有關內容的調整,須經原項目核准審批部門同意後,再辦理有關調整初步設計的審查批覆手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煤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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