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築節能技術產品套用認定管理辦法

《山東省建築節能技術產品套用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了促進建築節能技術產品的開發套用,確保建築節能工程質量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築節能技術產品套用認定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8年12月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建築節能技術產品的開發套用,確保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根據《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築節能技術產品,是指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可減少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耗,滿足國家、省建築節能相關要求的各類技術產品。
建築節能技術產品套用認定(以下簡稱節能認定),是指建築節能技術產品的生產者自願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條件,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技術產品頒發認定證書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技術產品申請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節能認定按照全省統一的程式、標準,通過“山東省建築節能技術產品套用認定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請、網上辦理和發布相關認定信息。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布節能認定技術產品目錄和節能認定技術要求,對各地節能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認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六條 節能認定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各設區市自行印製、頒發。
節能認定證書全省通用,各地不得另行認定、備案。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認定程式
第七條 省內企業向企業註冊地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節能認定申請;省外企業根據技術產品套用情況,向省內相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節能認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節能認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技術產品屬於節能認定技術產品目錄範圍;
(三)技術產品符合國家、省產業發展政策,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質量可靠,並滿足省節能認定技術要求;
(四)生產設備完善,生產工藝合理,產品批量生產,有推廣套用價值;
(五)企業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或質量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節能認定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簡介,技術人員組成,生產設備及產品工藝流程);
(三)具備法定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1年之內的型式檢測報告,執行企業標準的,其標準應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發布,並提供技術說明書;
(四)對無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新技術產品,應提供科技成果評估、驗收報告或專家論證意見;
(五)質量保證體系或質量管理檔案;
(六)進口產品應提供代理銷售授權證明及海關報關單。
節能認定主管部門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的資料,申請企業可不提供。
第十條 節能認定申請企業應對提供的信息、資料等的真實性、有效性等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節能認定遵循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企業在認定管理系統進行註冊,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申請企業提交申請資料。
(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重點審查資料齊全性與有效性、技術可行性等,必要時可進行生產現場核查。
(三)通過審查的,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頒發認定證書。
(四)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受理節能認定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覆核。對異議確認存在的,終止節能認定程式;對異議不存在、證據不足等情況,繼續節能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仍繼續生產的,應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申請複審換證。
第十三條 當技術產品設計、工藝或標準等有重大改變時或複審換證超期,應重新申請認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認定技術產品的動態監管,重點核查生產工藝與裝備、原材料、產品性能等是否符合節能認定技術要求,必要時可進行抽樣檢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由第三方機構對節能認定提供技術審查、現場核查、專家諮詢等服務。
第十六條 認定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暫時收回其認定證書,責令在3個月內整改:
(一)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的;
(二)擅自改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原料配比等影響產品質量的;
(三)生產工藝、裝備等已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要求的;
(四)提供假冒偽劣技術產品,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的;
(五)被投訴舉報並經主管部門查實的。
第十七條 認定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認定證書,並向社會公告,1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
(二)屬於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產品質量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四)塗改、倒賣、租借、轉讓、偽造、冒用認定證書的;
(五)認定企業因破產、歇業或其它原因終止營業的;
(六)產品列入國家、省淘汰目錄的;
(七)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將未經認定的技術產品作為建築節能技術產品宣傳、推廣的,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各地節能認定工作及認定技術產品推廣套用情況等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6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5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套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建節科字〔201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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