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正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
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
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能源以及從事節能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節能工作應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全民節能行動方案,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開展多種形式的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生產和消費方式。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省、設區的市節能監察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實施日常的節能監察工作。
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等是重點節能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新能源開發、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取得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編制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編制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應當包括用能現狀、節能目標、重點環節、實施主體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節能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加快推行清潔生產,對高耗能行業進行調整改造。未完成節能目標或者未完成落後產能淘汰任務的,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實行高耗能行業項目區域限批或者企業限批。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本省有利於節能的產業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會同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並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按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評估,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得審查通過:
(一)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的;
(二)用能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產品不符合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節能要求的。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節能評估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檔案。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備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經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其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生產、進口和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應當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七條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對主要耗能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實行預警調控制度。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產業發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預警控制線。超出預警控制線的,生產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預警控制線的,可以對生產單位採取調控措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生產、進口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標註能源效率標識。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經依法認證的節能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設區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費、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節能服務產業,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等公益性節能服務和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節能服務機構提供上述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相關檔案,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節能專業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四條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加強能源計量、統計、利用狀況分析等基礎工作,推行先進的節能技術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五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和電能保護,加強需求側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實施有序用電,降低線損和配電損失,減少無功損耗,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餘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發電運行,上網電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改造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擇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遵守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的車船,不得用於營運。
第二十九條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列入國家和省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省人民政府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採購名錄。
第三十一條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第三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人員和重大用能設備操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節能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下達節能指標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無償或者低於市場價格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不得對本單位職工按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建設產學研相結合的重點節能技術研發體系,支持節能技術套用研究和重點行業共性、關鍵節能技術研發,組織推廣能源節約、替代和循環利用的先進適用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三十六條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設備、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設備和節能產品。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三十七條鼓勵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形成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開發成果,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套用的資金投入。
鼓勵、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推廣套用沼氣等生物質能和風能、太陽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省柴節煤灶,淘汰、更新高耗能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第五章激勵措施
第三十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財力狀況設立節能專項資金。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節能技術、產品的示範和推廣;
(二)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三)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四)節能宣傳、培訓;
(五)支持開展契約能源管理和節能自願協定;
(六)節能表彰、獎勵;
(七)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一)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車輛;
(二)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四)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
(五)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築材料、節能技術和產品;
(六)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七)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節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的投入。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對能源消費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按照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執行情況和節能專項資金、財政補貼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四十四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印或者摘錄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財務賬目等資料;
(二)要求用能單位就監督檢查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明顯不實或者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根據調查、檢測、審計情況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節能監督檢查,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
(二)泄露監督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三)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開工建設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者將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明顯不實或者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償或者低於市場價格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的;
(三)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二)應當標註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註的;
(三)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
(四)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
(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
(六)公共機構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七)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四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
(三)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5號(1997)檔案發布,自1997年9月1日起實施。
情況報告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計畫的要求,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立法調研和初步審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2009年4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鮑志強帶領委員會、省經貿委及省政府節能辦的有關同志,分兩路赴七個省、市對當地節約能源立法情況進行了學習考察。2009年5月11日至15日,委員會會同省經貿委、省政府節能辦的有關同志,分兩路赴青島、威海,德州、聊城四市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立法調研。期間,分別召開了由市人大、政府有關部門及重點用能企業參加的座談會,實地考察了有關用能企業,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5月21日,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認為1997年9月實施的《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對推動全省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節能工作出現了一些諸如重點領域節能管理、節能評估與審查等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納入到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內。為此,2007年10月修訂通過、2008年4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對上述問題已作出新的規定。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儘快解決我省現行的節能條例與新修訂的節能法某些方面不銜接、不配套的問題,把我省節能工作中積累的一些符合實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制度化、規範化,對《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進行修訂是非常必要的。
委員會審議認為,修訂這個法規要堅持責任、權力、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規範法規相對人的行為,也要規範政府行為。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到我省節能工作的特點,增強地方性法規的可操作性。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四市提出的建議,委員會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一、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作為法規內容提法欠妥,建議刪除此項內容;同時,為了表述更為準確,建議將此款中的“鼓勵發展循環經濟”修改為“鼓勵發展節能產業、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
二、為增強節能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建議在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的“並向社會公布”前增加“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面的內容。
三、為進一步加強對能源消耗的源頭控制,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與審查制度,有必要參照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設立獨立的節能評估與審查程式,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節能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建議將第十七條修改為:
“節能評估報告應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得審查通過:
(一)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的;
(二)用能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產品不符合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節能要求的。
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部門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備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經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驗收,未通過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四、鑒於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目錄”已經涵蓋了“能源消耗高的”,兩個定語重複,建議刪除本款“能源消耗高的”內容;同時,為了與新修訂的節能法有關規定相一致,建議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單位”前增加“建築工程的”內容。
五、由於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所列舉的鋼鐵、有色金屬等行業都達到了重點用能單位的標準,沒有必要再單獨列舉,因此建議刪除此款。
六、由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建設產學研相結合的重點節能技術研發體系的主體,政府在此只是起鼓勵引導作用,因此,建議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建設產學研相結合的重點節能技術研發體系,支持節能技術套用研究和重點行業共性、關鍵節能技術開發”修改為“支持建設產學研相結合的重點節能技術研發體系和節能技術套用研究及重點行業共性、關鍵節能技術開發”。
七、為了使節能專項資金的設立、管理和使用具有可操作性,建議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財力狀況設立節能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 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和推廣;
(二) 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三) 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四) 節能宣傳、培訓;
(五) 支持開展契約能源管理和節能自願協定;
(六) 節能表彰、獎勵;
(七) 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同時,相應地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中“契約能源管理、節能自願協定”方面的內容。
八、為了表述更為確切,建議將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築材料、節能技術及產品”。
九、為了表述更為準確,強調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建議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節能監督檢查時”中的“時”刪除。
十、為了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建議將第五十條中的“責令停止使用”修改為“責令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結果報告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修訂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認真修改。6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隨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三十名省人大代表和八名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6月17日至23日,崔曰臣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分兩路赴淄博、濟寧、棗莊和日照四市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重點用能企業等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6月2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就條例的幾個焦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整理和研究論證,在此基礎上對條例修訂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6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進一步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關於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的規定混淆了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也與節約能源法的規定不一致,建議加以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刪去了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一條,並將第十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編制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等部門和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編制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實現節能目標,應當限制高耗能產業項目的投資,建議條例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加快推行清潔生產,對高耗能產業進行調整改造。未完成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節能指標,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審批新建、擴建高耗能產業項目。”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
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單位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的主體不夠明確,不好操作。在節約能源法對節能評估審查制度作出原則規定的前提下,應該參照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設立獨立的節能評估與審查程式,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節能評估報告進行審查。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著責任、權力、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應當將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作為投資立項之前的獨立審查程式確立下來,並明確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主體地位。因此,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合併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評估,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得審查通過:(一)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的;(二)用能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三)產品不符合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四)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節能要求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節能評估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檔案,未經節能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經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其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條關於高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預警調控制度的規定,有利於發揮政府巨觀調控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對企業用能行為加以引導和規範,督促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是,該條規定的調控措施過於單一,超耗能加價收費在一定程度上會加重企業的負擔,建議作出適當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對主要耗能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實行預警調控制度。”“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產業發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預警控制線。超出預警控制線的,生產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預警控制線的,可以對生產單位採取調控措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只規定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義務,沒有規定監理單位的義務,建議加以明確。另外,該條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規定不夠全面,建議加以補充。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改造規劃和計畫,並逐步實施。”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關於節能專項資金用途的規定較為籠統,建議加以明確。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財力狀況設立節能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一)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和推廣;(二)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三)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四)節能宣傳、培訓;(五)支持開展契約能源管理和節能自願協定;(六)節能表彰、獎勵;(七)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