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套用認定管理辦法是山東省政府頒布的辦法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套用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索引號:SDPR-2014-0160003
- 文號:魯建節科字〔2014〕2號
- 發布時間:2014年1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開發套用,確保建築節能工程質量,規範建築節能行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是指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可減少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耗,使建築達到國家、省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各類技術、設備與產品。
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是指建築節能技術的持有者和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根據自願原則,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條件,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技術或產品是否滿足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驗證,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或產品,通過頒發證書的方式認定其為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中使用的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申請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的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發布認定技術與產品目錄。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內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的初審、上報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託,負責部分技術與產品認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認定證書樣式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統一編號印發。各設區市不得另行制發或變相制發認定證書。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認定程式
第六條 申請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套用認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產品(技術)符合國家、省產業發展政策,生產與套用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
(三)生產設備完善,生產工藝合理,產品批量生產,有推廣套用價值;
(四)企業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或質量管理制度;
(五)產品(技術)無成果、權屬爭議或糾紛。
第七條 申請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證明材料。進口產品應提供代理銷售授權證明及海關報關單;
(三)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簡介,技術人員組成,生產設備及產品工藝流程);
(四)產品生產執行的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標準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按照規定報質監部門備案;
(五)質量保證體系或質量管理檔案;
(六)產品技術說明書;
(七)實行生產許可的產品(技術)應提供生產許可證;
(八)其他有關檔案。
第八條 辦理認定應遵循下列程式:
(一)省內生產企業向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報認定申請資料,省外企業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申請企業對所提報材料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
(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重點審查資料的齊全性與有效性。通過審查的,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現場考察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發布。資料審查
與現場考察合格的,推薦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三)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企業裝備、生產工藝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考察合格後隨機抽樣。
(四)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五)抽樣檢測合格的產品,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在進行評審前,應通過科技鑑定或技術論證。通過評審的,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網上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頒發認定證書。
(六)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可簡化認定流程。
第九條 對部分套用範圍廣、標準規範完備、成熟可靠的技術與產品,認定組織實施工作委託下放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符合要求的,相關材料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存檔,統一編號、發證。
第十條 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仍繼續生產的,企業應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申請認定複審。
當產品設計或工藝有重大改變影響產品性能時,應重新申請認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設區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認定技術與產品的日常動態監管,及時掌握其生產、套用情況。在認定有效期內,應對所轄區的認定企業進行1次以上現場核查,重點核查生產工藝與裝備、原材料、產品性能等是否發生較大變化,必要時可進行抽樣檢測。
第十二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將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製度作為加強工程質量監管的手段,並制定出台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隨機選取部分認定技術與產品進行抽樣檢測。
第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產品種類和生產規模等,確定部分典型企業。典型企業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填寫企業基本信息統計表,報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後統一上報。
第十五條 建立認定企業誠信行為檔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記優良誠信行為記錄1次:
(一)開展技術創新獲得市(廳)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的;
(二)為出台地方相關建築節能標準規範作出貢獻的;
(三)企業或產品獲得權威機構授予的榮譽稱號的;凡優良誠信行為記錄達到3次以上(含)的,可適當減少檢測項目、簡化認定流程。
第十六條 認定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記不良誠信行為記錄1次:
(一)提供假冒偽劣技術和產品,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的;
(二)虛假宣傳或誤導使用單位的;
(三)塗改、倒賣、租借、轉讓、偽造、冒用認定證書的;
(四)被投訴舉報並經主管部門查實的。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暫時撤銷認定,責令在三個月內整改:
(一)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的;
(二)擅自改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原料配比等,影響產品質量的;
(三)生產工藝、裝備等已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要求的;
(四)有不良誠信行為記錄的。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撤銷認定,並向社會公告:
(一)屬於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經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鑑定,因企業產品質量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拒不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
(四)認定企業因破產、歇業或其它原因終止營業的;
(五)產品列入國家、省淘汰目錄的;
(六)塗改、偽造以及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檢驗報告的;
(七)經舉報查實,有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十九條 依據《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有關規定,將未經認定的技術與產品作為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宣傳、銷售和使用的,由企業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山東省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新型牆材建築節能技術產品套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建發〔2008〕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