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山東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是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26日
規定全文 ,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明確市場主體登記管轄,維護登記管理秩序,方便申請人申請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場主體包括: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我省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為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以下分別簡稱“省級登記機關”、 “市級登記機關”、“縣級登記機關”)。
第四條 省級登記機關負責下列市場主體登記: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企業),以及該公司(企業)投資設立並持有50%(含)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企業);
(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第五條 市級登記機關負責下列市場主體登記: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企業),以及該公司(企業)投資設立並持有50%(含)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企業);
(二)省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縣級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除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市場主體登記。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登記機關負責建立登記管轄範圍內的市場主體登記檔案,對登記、備案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按照檔案管理“一戶一檔”要求有序收集管理,並進行電子化、影像化處理。市、縣登記機關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市場主體檔案管理及查詢辦法。
第九條 因職能劃轉、行政區劃調整、授權、委託、下放、遷移等原因導致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管轄發生變化的,除已註銷的市場主體外,市場主體登記檔案原則上應移交登記管轄機關管理。不能移交的,登記管轄機關要按照“一戶一檔”原則整合管轄權調整前後的登記檔案,生成市場主體完整的電子登記檔案。並按要求向公眾提供便利化查詢服務。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

修訂信息

2022年11月,山東省制定《山東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內容解讀

《規定》共十條,明確登記管轄所涉市場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規定》明確了山東省登記機關由省、市、縣三級組成,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為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各級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進行了界定,即省級登記機關負責的市場主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企業),以及該公司(企業)投資設立並持有50%(含)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市級登記機關負責的市場主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企業),以及該公司(企業)投資設立並持有50%(含)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企業);省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縣級登記機關負責的市場主體:本轄區內除省級、市級登記管轄以外的市場主體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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