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勞動保障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為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促進勞動力資源最佳化配置,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山東省勞動契約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國有資本退出的企業,適用山東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勞動保障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勞動保障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26日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26日
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勞動保障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促進勞動力資源最佳化配置,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山東省勞動契約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國有資本退出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省屬國有企業改制應按照因企制宜、依法操作、分類實施的原則,規範有序地處理勞動保障有關問題。
第三條省屬國有企業改制須經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主管部門批准,並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企業制訂職工安置實施方案,要廣泛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並形成決議,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條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在職工自願的前提下,改制企業原則上應當全部接收安置原企業職工。
第五條企業應當根據改革的不同方式,分類確定計算職工安置費用基準日:
改制企業以資產評估基準日為計算職工安置費用基準日;解散或撤銷的企業,以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解散或撤銷之日為計算職工安置費用基準日。
第六條企業改制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繼續履行。
第七條企業改制時計算職工安置費用基準日在冊的職工,經本人書面申請、企業同意不到改制後企業工作的,企業應當在國有資產處置日前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費用。
第八條企業改制時計算職工安置費用基準日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情況,省屬一級企業報主管部門審核,權屬企業按集團內部審核程式審核。
第九條企業改制時,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享受的經濟補償金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一次性扣除、預提,並由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給職工。
第十條企業改制前已經與原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職工,不能再回原企業參加改制。
第十一條省屬國有企業使用的原“混崗集體職工”,按照國有企業職工參與改制。省屬國有企業出資但註冊為集體企業的,改制時可以參照本辦法安置職工。
第十二條企業改制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清理各種勞動關係不規範的人員,依法理順勞動關係。對停薪留職、放長假等離崗人員,依照有關規定清理後仍保留勞動關係的,列入企業改制的人員範圍。掛名掛靠等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員,不得列入企業改制的人員範圍。
第十三條改制後的企業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的規定重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在改制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養老保險省直管參保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國有資本退出企業的,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應轉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按《轉發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魯經貿企字〔2003〕6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改制時,企業的工傷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離退休人員、勞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60年代精減下放人員等群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應當預留的費用,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一次性扣除、預提,由改制後的企業按規定支付。
第十五條為企業離退休人員預留的醫療費,應當一次性繳給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為依法解散企業職工核定的安置費用,除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預留的離休幹部費用以及1-4級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有關費用須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繳納或移交外,職工經濟補償金、5-10級工傷職工以及因病死亡職工遺屬有關待遇等應當在企業解散程式終結前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和有關人員。
為改制企業職工預留的、需要在未來分期支付或繳納的費用,由改制後的企業保管並按規定分期支付給職工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在改制後企業按期、及時、足項、足額地支付或繳納職工安置費用的前提下,職工安置費用的結餘部分歸改制後企業所有,不足部分由改制後企業補足。企業改制時預留的有關費用,改制後新增支付項目或者調整支付標準的,由改制後企業按規定支付。
第十六條企業改制前拖欠的職工工資、醫藥費、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經主管或監管部門確認後,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一次性扣除、預提,對已計入費用的,不得重複計算。
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包括津貼、補貼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電〔2002〕22號)的規定處理。
企業拖欠的職工醫藥費,按企業原醫藥費報銷規定據實核定,並由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前向職工支付完畢。
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證明,主管或監管部門確認,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一次性扣除、預提,由改制後的企業補繳。
第十七條企業改制時,須將職工安置方案和勞動保障費用中涉及職工權益等內容面向全體職工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第十八條省屬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關係到職工民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要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25日。《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勞動保障有關問題處理辦法》(魯勞社〔2004〕5號)、《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函〔2005〕3號)、《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革職工安置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魯勞社〔2006〕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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