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壓煤村莊搬遷管理辦法

《山東省壓煤村莊搬遷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壓煤村莊搬遷活動,維護壓煤村莊搬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1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山東省壓煤村莊搬遷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壓煤村莊搬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50號
《山東省壓煤村莊搬遷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1日省政府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周乃翔
2022年12月1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壓煤村莊搬遷活動,維護壓煤村莊搬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壓煤村莊搬遷活動。
第三條 壓煤村莊搬遷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平等協商,政府主導、程式公開,因地制宜、節約資源的原則,堅持民生保障與資源開發並重,尊重搬遷村民意願,保障村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壓煤村莊搬遷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結合新型城鎮化和美麗宜居鄉村建設,統籌城鄉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能源安全、生態保護等,切實做好壓煤村莊搬遷工作。
壓煤村莊搬遷應當確保搬遷後的村民生產生活條件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壓煤村莊搬遷的統一組織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具體負責壓煤村莊搬遷的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壓煤村莊搬遷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壓煤村莊搬遷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監督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壓煤村莊搬遷的組織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壓煤村莊搬遷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搬遷決定
第七條 煤礦企業在制定煤礦生產接續計畫時,應當對採礦權範圍內村莊壓覆的煤炭資源可靠性、開採安全性、技術可行性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分析評估,提前5年編制壓煤村莊搬遷計畫,並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資源壓覆狀況和壓煤村莊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並結合煤礦企業的壓煤村莊搬遷計畫,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壓煤村莊搬遷規劃,統籌安排壓煤村莊搬遷和新村建設。
第九條 壓煤村莊搬遷新村選址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和便利民眾生產生活的原則,避免二次搬遷或者跨縣級行政區域搬遷。壓煤村莊搬遷新村選址和用地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壓煤村莊搬遷新村選址不得壓覆煤炭資源或者其他有開採價值的礦產資源;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規定執行。
對具備復墾條件的舊村址建設用地,可以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實施復墾;拆舊復墾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新村建設。
第十條 煤礦企業根據煤礦生產接續計畫,編制壓煤村莊搬遷項目建議書,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提出壓煤村莊搬遷建議報告。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在收到搬遷建議報告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壓煤村莊搬遷項目是否符合壓煤村莊搬遷規劃以及所壓覆煤炭資源的可靠性、開採安全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二條 壓煤村莊搬遷項目經專家論證通過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擬搬遷村莊、煤礦企業、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編制壓煤村莊搬遷方案。
編制壓煤村莊搬遷方案應當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式,充分尊重村民意願。
壓煤村莊搬遷方案應當包括擬搬遷村莊基本情況、新村選址方案、新村規劃設計和建設方案、搬遷資金籌備和保障方案、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村民意見方案等內容。
第十三條 壓煤村莊搬遷方案應當在擬搬遷村莊進行公示,廣泛徵求村民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半數以上村民對搬遷方案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代表、煤礦企業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搬遷方案。
搬遷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村民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對壓煤村莊搬遷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壓煤村莊搬遷方案公示無異議或者經修改後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上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壓煤村莊搬遷項目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擬搬遷村莊發布公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壓煤村莊搬遷項目批准後30日內,將批准決定上報省人民政府壓煤村莊搬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足額補償、妥善安置、平等自願、公開公正的原則,確保搬遷村民搬得起、住得下,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統籌考慮搬遷村民生活水平、人均收入情況,結合搬遷房屋結構、宅基地面積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制定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辦法應當明確房屋產權調換的標準和方式,並對搬遷村民的房屋價值補償、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因房屋遷建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補助和獎勵、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以及村莊公共設施補償、違章建築認定等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 搬遷村民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第十九條 壓煤村莊搬遷公告發布後,擬搬遷村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煤礦企業,對擬搬遷村莊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等進行測量清點登記;屬於違章建築的,不予登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測量清點登記結果在擬搬遷村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7日。
第二十條 搬遷村民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評估機構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與煤礦企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協調或者隨機選定。
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並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如實出具評估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二十一條 評估工作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煤礦企業與搬遷村民簽訂搬遷補償協定,約定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以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有關補助獎勵等事項。
煤礦企業應當保障壓煤村莊搬遷資金足額到位,主動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壓煤村莊搬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設新村房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和標準,符合美麗鄉村建設規範;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四)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求;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搬遷村民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先建安置房、後實施拆遷;搬遷村民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先補償到位,後實施拆遷。
對搬遷村民按照補償協定給予補償安置後,搬遷村民應當在補償協定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村民會議多數人同意為由強制拆除村民個人住房,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村民搬遷。
第二十四條 在協定約定期限內村民拒絕搬遷或者煤礦企業未履行補償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申請協調解決,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壓煤村莊搬遷工作隊伍建設,健全壓煤村莊搬遷工作機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對壓煤村莊搬遷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第二十六條 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結束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壓煤村莊搬遷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工作應當邀請搬遷村莊村民代表和煤礦企業全程參與。
第二十七條 壓煤村莊搬遷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示,接受搬遷當事人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扣留或者私分搬遷資金。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壓煤村莊搬遷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加強對壓煤村莊搬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壓煤村莊的公共設施以及壓煤企業事業單位等的搬遷,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因煤炭資源開採造成農用地塌陷的,由煤礦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復墾,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 採煤沉陷區範圍內非搬遷村民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出現變形或者損壞情形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託具備資質的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經鑑定,屬於煤礦開採原因造成變形或者損壞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與煤礦企業協商解決。
鼓勵煤礦企業在煤炭資源開採過程中因地制宜採用充填開採等綠色開採技術,減少地表沉陷。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搬遷壓煤建築物暫行規定》(魯政發〔1989〕135號)、1999年3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調整〈山東省搬遷壓煤建築物暫行規定〉中補償標準的通知》(魯政發〔1999〕2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准的壓煤村莊搬遷項目,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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