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解決礦區村莊壓煤和搬遷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0年07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解決礦區村莊壓煤和搬遷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80年07月14日
- 發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檔案全文
目前,礦區村莊壓煤問題十分突出。據統配煤礦二百一十處礦井的統計,共壓煤十二億噸,占這些礦井全部可采儲量的十分之一。由於一些村莊搬遷遲緩,現已開拓出來的七千五百萬噸煤炭儲量不能安排生產,嚴重影響今、明兩年煤炭生產計畫的完成。隨著煤炭生產的發展,今後需要搬遷的村莊還要增多。有關地區和部門對這一問題必須充分重視,並認真妥善地給予解決。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 搬遷壓煤村莊,直接關係到煤炭生產和農業生產,關係到農民生活和工農關係,政策性很強,是一項複雜細緻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責成有關綜合部門抓好這項工作。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設定或指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有關具體事宜。
二、 搬遷工程所需資金,一次搬遷五十戶及以下的,由煤礦生產成本負擔;五十戶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由煤礦更改資金開支;特殊情況,如城鎮搬遷,鐵路、河流改道以及其他大型搬遷工程,由省、市、自治區煤炭局或報煤炭部解決。
今後新建煤礦,要在設計和施工中處理好投產採區的村莊搬遷工作,所需資金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
三、 遷建房屋的標準,要同農村住宅改造結合考慮。建築面積應與原建築面積相當,建築標準按地方統一規定,每平米造價,由省、市、自治區具體確定。其他費用一般按每平米造價另加百分之十五計算,由於搬遷而連帶發生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徵購,應給予合理的補償費用。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遷
建, 按原建築結構標準和原有設備的拆遷、安裝費用進行補償。有關征地和搬遷
等補償問題,要做到周全合理,一次補清,避免出現遺留問題,產生不良後果。
四、 搬遷工程應首先充分利用舊料,確實不足部分,屬於統配物資和部管物資,由煤礦按照省、市、自治區確定的定額給予補助;屬於二、三類物資和地方材料,由當地政府組織供應。
煤礦應負擔的資金、材料,要統一交給縣、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具體落實到搬遷的社隊,不得挪做它用。
五、 各統配煤礦要按照國家生產、 建設計畫的需要, 商同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制定今、明兩年的搬遷計畫,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責成的部門審批,同時報煤炭部備案。以後均提前一年上報搬遷計畫。
搬遷的新址,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責成的部門主持協商選定,防止出現再次搬遷。
六、 各統配煤礦在上報搬遷計畫的同時,要通知有關社、隊。通知以後興建的房屋、設施及新栽的樹苗等,煤礦不負責搬遷、補償。
現有生產、在建的礦井及國家已批准建設的規劃礦井井田內,未經省、市、自治區煤炭局同意,不得興建居民點、工廠、小煤礦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否則,煤礦不負責搬遷、補償。
七、 因採煤後塌陷造成的農業生產損失, 煤礦應給予適當補償; 造成不能耕種的農田,應由煤礦負責徵購。塌陷區穩沉以後,煤礦對有條件的地段要儘量造地還田、植樹造林或修築池塘等,並交付原社、隊使用。對於被徵用土地較多的生產隊,煤礦招工時要給予照顧,並注意幫助生產隊發展農副業生產,儘量做到不因徵用土地,降低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
八、 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如煤礦和有關部門之間發生意見分歧,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責成的部門負責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