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推進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意見

2012年6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2〕21號印發《關於繼續推進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工作要求、保障措施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推進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12〕21號
  • 印發時間:2012年6月6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2年6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繼續推進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推進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意見
魯政發〔2012〕2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2009年,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在全省部署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3年來,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意見》(魯政發〔2009〕17號),精心組織,全力推動,圓滿完成既定目標,全省整體改造村莊12259個,新建農房320萬戶,改造危房61萬戶,建設新型農村社區7976個,1200多萬農民民眾搬進新居,實現了“農民得實惠、企業得市場、發展得空間、黨政得民心”。為進一步推動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讓更多農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省政府決定在全省繼續推進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善民生為主線,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新型城鎮化進程為目標,堅持民眾自願、政府主導、規範運作、統籌推進,發揮農民主體作用,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繼續推進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節約集約用地,完善配套設施,加快改善農村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推動城鄉統籌協調發展,促進經濟文化強省建設。
(二)工作重點。繼續貫徹執行魯政發〔2009〕17號檔案,對城中村、城邊村、經濟園區村、鄉鎮駐地及周邊村、大企業駐地及周邊村、經濟強村、煤礦礦區壓煤村、城市水源地周邊村、交通幹線沿線村、地質災害威脅區內村、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國有農場和國有林場危舊房等,進行整體改造或遷建,並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銜接工作。
(三)工作目標。
1.農村住房建設。2012年起,每年集中新建農房50萬戶,爭取到2015年年底使全省近半數農戶住進新房。其中,力爭基本完成設區城市和縣(市)的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設區城市城邊村改造,基本完成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舊村改造,基本完成煤礦礦區壓煤村莊的搬遷改造,基本完成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國有農場和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
2.農村危房改造。2012-2013年,每年改造農村危房10萬戶,用2年時間將剩餘19萬戶危房改造完畢;2014-2015年,將按國家新標準新增的30多萬戶農村危房基本改造完畢。納入國家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範圍的沂蒙革命老區18個縣(市、區)要走在全省前列。
3.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緊密結合農村住房集中建設改造項目,統籌配套建設村鎮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沼氣或秸稈氣化、通信、管道燃氣、集中供熱、園林綠化及科教文衛等設施,每年完成投資100億元以上。
二、工作要求
(一)以人為本,施惠於民。堅持惠民利民,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放在首位,注意傾聽農民呼聲,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從實際出發,宜聚則聚、宜散則散,宜樓則樓、宜房則房,不搞“一刀切”。堅持民眾參與、規範運作、依法推動,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在改造方案、規劃設計、評估測量、拆遷補償、施工監管、房屋分配等環節,全部實行陽光操作,讓村民代表全程參與,取得廣大農民民眾的信任和支持。提倡“先建新後拆舊、先安置後動遷”,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民眾日常生活的影響。城市規劃區內城中村、城邊村、經濟園區村和建制鎮駐地農房建設項目中的村民安置房,按規定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房建設項目,不收取任何費用。凡涉及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必須納入增減掛鈎試點,按照年度計畫穩步有序推進。省財政每年安排1億元的農村危房改造專項資金進行獎補;各級財政要繼續按照魯政發〔2009〕17號檔案規定,落實好各項籌資政策,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
(二)完善規劃,合理布局。以縣(市、區)為單元,評估2009年編制的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執行情況,根據實際調整完善規劃,進一步確定各類村莊的區位和規模,合理確定中心社區和基層社區。社區建設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充分考慮農村人口向城市、縣城、小城鎮流動的因素,按照“人口集中、產業集聚、要素集約、功能集成”要求,科學確定農房建設項目、規模和數量,合理安排農田保護、生態涵養、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等空間布局。農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設改造的,必須編制詳細規劃或總體設計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並公示後,由縣級規劃(或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後實施。
(三)因勢利導,有序集聚。順應農村人口城鎮化趨勢,引導農民向縣城和小城鎮集聚,把中心村逐步建成城鎮化居民點。加大鎮域農房建設統籌力度,積極引導鄉鎮駐地周邊村民到小城鎮集中居住,將鎮域內農房集中建設項目優先在鎮駐地安排。緊密結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按照做大做強小城鎮、建設發展中心村、調整重組自然村、綜合治理空心村、最佳化整合弱小村的原則,在鎮區和中心村規劃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引導農民到鎮區和中心村居住。優先搬遷改造受地質災害威脅和生活條件惡劣的貧困山村,加快整體改造或搬遷城市水源地周邊影響水質的村莊。
(四)綜合開發,市場運作。對城中村、城邊村、靠近城區的經濟園區村,主要運用市場機制加以改造,提倡由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統一組織,整體改造若干舊村。結合推進小城鎮建設,提倡鄉鎮政府統一組織,對鄉鎮駐地及周邊村莊進行整體改造。鼓勵大企業投資改造駐地及周邊村莊。鼓勵經濟強村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依託開展整村改造,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村集體發展需要。繼續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煤炭工業局等部門關於做好全省煤礦礦區農村住房建設和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40號),鼓勵煤炭企業出資,與相關縣(市、區)、鄉鎮政府合作,加快煤礦礦區壓煤村莊搬遷改造,保障民眾安全,促進煤炭生產。綜合運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信貸扶持、費用減免等政策,吸引村集體和開發、設計、施工單位參與農房集中建設改造。通過農房建設節約的建設用地置換到城區或鄉鎮駐地後,應安排不低於40%的指標用於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對實現的增值收益,除國家規定的用途外,其餘可用於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各地可積極探索,將擬採用增減掛鈎政策的建設用地指標進行抵押貸款,充實農房建設項目啟動資金。
(五)保證質量,搞好配套。把所有農房集中建設改造項目納入工程建設程式,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施全過程監管,在項目選址、地質勘察、建築設計、施工組織、建材選用等關鍵環節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規範農房工程檔案記錄、收繳和歸集,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落到實處。嚴格按照規劃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周邊環境建設,做到與農房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對城中村、城邊村改造項目,按城市社區標準,同步配套建設路網、公交站點、停車場,完善各類地下管網,建設學校、托幼、養老、文化、健身、醫療、商業網點和社區管理、物業管理用房等設施。對村鎮農房集中建設項目,按新型農村社區標準,同步配備水電,硬化道路,設定路燈,敷設排水管線或溝渠,配置簡易適用的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收集轉運系統,進行綠化美化,有條件的要配備管道供氣、集中供熱設施,達到一定規模的還應建立社區服務中心,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六)集約用地,綠色低碳。農房集中項目選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利用原有建設用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首先使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本著方便農民生產生活、尊重農村風俗習慣、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促進農村產業調整的要求,堅持統一規劃、規模開發、集約用地,繼續推動農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轉變、平房向樓房轉變、村莊向社區轉變,鼓勵農房集中建設改造項目向鎮區和中心村集中,提倡建多層、小高層樓房。堅持“一戶一宅、建新拆舊”,農民凡入住新農房的,應拆除危舊房為舊村址整理復墾或發展二三產業創造條件。在農房集中建設改造項目中,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積極推廣套用秸稈氣化、秸稈型煤、大中型沼氣、節能門窗、太陽能建築一體化、地源熱泵等節能環保適用技術,提倡套用牆體保溫產品,鼓勵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七)產業支撐,保障長遠。把農房建設作為城市轉方式調結構、發展農村二三產業、推動農業現代化和產業化、促進農民轉移就業和增加收入的重要依託,著眼長遠,統籌規劃,提高綜合效益。將改造城中村節約出的建設用地,留出部分用於商業、商務設施建設,為發展城市高端服務業提供載體;將改造城邊村、園區村節省和通過增減掛鈎置換到縣以上城市周邊的土地,優先供給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推動城市產業最佳化升級。納入增減掛鈎項目區的農村住房和危房改造,增減掛鈎周轉指標除統籌安排好社區建設、公益事業和村鎮二三產業發展用地外,節餘部分可調劑到城鎮使用。要統籌安排增減掛鈎涉及的農村建設用地和城鎮建設用地的比例,支持農村經濟和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推動當地工業區、小城鎮發展,有效承接產業轉移,讓更多農民就地就近轉移就業。舊村址開發復墾的耕地,原則上應適度規模經營,在依法確權到戶的基礎上,通過土地流轉方式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種田大戶集中,發展現代農業。
(八)改進管理,最佳化服務。對農村住房,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土地性質,依法核發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切實保障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城中村、城邊村、鄉鎮駐地村的改造,應配建部分歸屬村集體所有的商業用房,只租不售,租金用於原村民安置房的維修維護和物業費補貼。農村地區完成農房集中建設改造後,村集體出租耕地、商業網點和經營村辦企業等獲得的收入,可用於新型農村社區公共部位養護維修、環衛保潔、綠化和支付水、氣、電、暖、物業管理的費用。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新型農村社區物業管理辦法和服務標準,倡導居民養成現代文明生活習慣,提倡將鄉規民約融入社區管理規章,提倡社區居民承擔物業服務作業任務,提倡標準適度、收費低廉。結合農民生產生活特點,發展超市、餐飲、農資供應等經營性服務業,滿足新型農村社區居民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推進農房建設。按照“渠道不變、用途不變、互相配套、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的原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整合中央和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民政、教育、衛生、電力、通信等領域的涉農資金,將各類項目資金打捆使用,相對集中安排到農房建設項目,做到“農房項目建到哪裡,相關部門的服務和資金配套就跟到哪裡”,切實幫助農民民眾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二)強化督導考核。2012年起,省里對農村住房集中建設改造不再下達指令性計畫,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研究確定每年的指導性任務,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納入國家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範圍的沂蒙革命老區18個縣(市、區),要逐戶建立檔案,落實配套資金,區分輕重緩急,分期分批實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要按照國家要求嚴格考核。各級審計部門要繼續加強審計監督。對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省里不定期進行現場督導,每季度調度一次,每年進行一次工作檢查,2015年進行綜合評估。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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