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為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穩定耕地面積,確保糧食安全,促進農業生產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按照法定程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1994年4月21日
  • 施行時間:1994年4月21日
  • 通過部門:省八屆人大常委會
通過時間,具體條款,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情況的報告,

通過時間

1994年4月21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1994年4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為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本省行政區域人口增長對農產品的基本需求而劃定的必須特殊保護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式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的目標是:全面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大力開墾新耕地,保持耕地面積基本穩定並逐步提高地力,鞏固和增強農業的基礎地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的統一管理工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農田的農業生產、水利設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養等有關管理工作。
計畫、財政、建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搞好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對保護基本農田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劃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及農業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的指標和布局安排,並逐級分解下達。
第十一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
(二)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名、特、優、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蔬菜生產基地;
(四)高產、穩產農田和列入改造計畫的中低產田;
(五)其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需要給予特殊保護的耕地。
第十二條 基本農田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基本農田:高產穩產農田、蔬菜地和名特優新農產品基地;
(二)二類基本農田:糧、棉、油集中連片的中產農田;
(三)三類基本農田:其它已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耕地。
第十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水利、計畫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逐塊定位、劃界、設定保護標誌,建立檔案,並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擅自移動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
第十五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者依法簽訂的農業承包契約。
第十六條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
第十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二)棄耕造林的;
(三)造墳、挖沙、取土、燒窯等破壞耕地的;
(四)未經批准開挖漁塘、採礦的;
(五)毀壞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的;
(六)排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廢水、廢渣、廢氣的;
(七)其他禁止的行為。
第十九條 非農業基本建設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占用面積。可以利用三類基本農田的,不得占用一類,二類基本農田;除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外,不得占用一類基本農田。占用三類、二類基本農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占用一類基本農田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同等質量和數量的新耕地。無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
新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須按規定繳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基本農田建設基金必須專項用於基本農田的開發,其徵收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荒蕪基本農田。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從批准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荒蕪費,滿二年未動工的,除按規定收取土地荒蕪費外,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人為棄耕拋荒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每年按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責任者收取土地荒蕪費。
土地荒蕪費必須實行專項管理,並由財政部門實行監督,用於基本農田的開發與保護。
第二十二條 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
禁止施用損害地力或者破壞土壤結構的劣質化肥及其它化學、生物物質。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的工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逐步組織實施。
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工作可以與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工作同步進行。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者在基本農田承包經營權變更時,按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對基本農田地力等級進行考核,並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基
本農田的地力。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進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凡對基本農田有污染的,其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和投資不落實
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徵用劃撥手續。
第二十六條 向基本農田提供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及其它排放物,必須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告和有關資料,經監測確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在基本農田施
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計畫地組織民眾開墾宜農荒地、整治廢棄地,以穩定和擴大基本農田的面積。
開墾宜農荒地、整治廢棄地,必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搞好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動態監測,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狀況實行定期檢查,並公告檢查結果。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區檔案管理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檔案資料由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破壞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農業生產條件,並處以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七)項規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土地的農業生產條件,並處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六)項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造成基本農田嚴重損害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或者挪用基本農田建設基金或者荒蕪費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賠,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
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基本農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外的其他耕地和土地的保護,按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罰款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
罰款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5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一條中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前增加“國務院”三字。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中所指的“其他有關部門”與第一款中的土地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並列的,建議將第二款的內容合併到第一款中。修改時,採納了這一建議。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三款中的有關單位的表述重複,建議進一步簡練。因此,修改時將該款修改為:“農業科研教學單位、國有農場用地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由基本農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與其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與其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使條例有關條款的內容相統一,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三款中的“不得挪用、占用”修改為“不得侵占、挪用”。修改時,採納了這一建議。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的規定過於籠統,應當再進一步細化,以增強可操作性。因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或者擴大,保護現場,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和建議作了相應修改,並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性處理。

審議情況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省政府提交的《山東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調研和審議。2004年2月16日至20 日,委員會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國土資源廳分兩路到淄博、煙臺、濟寧、臨沂四市進行了調研,分別召開了由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駐地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農村村民參加的座談會,徵求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並實地察看了基本農田保護情況。2004年3月15日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認真審議。
委員會認為,我省人多地少,土地承載重,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墾殖率高,後備資源少,開發難度大。制定該條例對依法保護基本農田,施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正確處理經濟建設和可持續發展、保護和利用之間的關係,維護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農民的權益意義重大。《條例(草案)》所規範的行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利於加強我省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同時,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將《條例(草案)》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基本農田保護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三、在《條例(草案)》第十條中增加一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數量指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作為第一項。
四、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確認不符合基本農田質量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五、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跨行政區域補充基本農田的,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繳納基本農田保護補償費用,並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補充劃入基本農田。”
六、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一條:“經國務院批准占用基本農田興建建設項目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作為《條例(草案)》的第十八條,原第十八條順延。
七、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中的“法律、法規”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
八、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堆放固體廢棄物”後增加“以及排放、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壞基本農田 活動”,以對應《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的內容。
九、《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中確定“一定比例”用於基本農田的保護。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提高可操作性,建議由省政府確定具體的比例數,以強化對基本農田的保護。
除上述修改意見外,還應當對《條例(草案)》做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性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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