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5〕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實施方案
山東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加快實行
政企分開、
政事分開,推進體制創新,消化歷史包袱,分流富餘人員,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更好地發揮糧食購銷主渠道作用。
二、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任務。
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4〕57號)要求,用1-2年時間,對現有糧食購銷企業進行整合、壓減,基本完成全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布局和產權制度改革,分流並妥善安置富餘人員,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完成全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任務。
(二)基本原則。
1.按照有利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提高競爭力、有利於發揮主渠道作用、有利於巨觀調控、有利於糧食安全的原則,確定改革形式。
2.堅持以人為本,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職工。
3.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則,嚴格程式,規範操作。
4.維護金融債權安全,不得借企業重組、破產之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三、方法步驟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堅持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步實施,整體推進,各市、縣(市、區)要於2005年2月底前制定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要於2006年2月底前完成。對經審計、財政、糧食、農發行等部門清理審計確認的市、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從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間發生的財務掛賬,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處置。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部門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類虧損掛賬按照“債隨資產走”的原則,結合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妥善落實銀行債務及還本付息來源。
(一)確定改革形式。各地應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確定改革形式。
1.國有獨資。承擔儲備糧和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繼續實行國有獨資。
2.撤併重組。按照區域化、規模化、市場化的要求,對購銷企業進行調整重組。要嚴格控制國有獨資公司數量,每個縣(市、區)可組建1?D2個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公司。糧食公司對其獨資和控股的糧食企業,可以資產為紐帶,實行運營管理。
3.組建集團。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結合產權制度改革,與糧食加工企業、科研單位和農民合作組織組成生產、收購、加工、銷售一體化的企業集團,開展糧食產業化經營。支持和鼓勵骨幹糧食企業利用品牌和資信優勢,在一定區域內兼併、收購、重組相關糧食購銷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壯大經濟實力。
4.承包租賃。對整體優勢不明顯、局部優勢尚存、部分有效資產尚能發揮效益的糧食購銷企業,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
5.股份合作。以糧食購銷企業的國有資產投入進行控股或參股,競爭上崗人員以現金入股,鼓勵經營者和骨幹管理人員多持股,有條件的可吸收社會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組建一批實力較強、資產質量較好的國有控股或參股經營公司。
6.出售轉讓。對地處偏僻、交通不便、沒有經營價值和發展前景的所(站),通過評估,整體出讓,向社會公開拍賣。
7.關閉破產。對長期虧損、扭虧無望、嚴重資不抵債的糧食購銷企業依法實施破產。
無論採取哪種改制形式,都必須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並嚴格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改制方案未經批准不得實施。
(二)清產核資。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各類資產、倉儲設施、土地占用、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登記造冊,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準確、一致。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三)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根據清理審計財務掛賬的結果進行補充審計,凡改為非國有企業的,要進行離任審計。委託有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對未辦理抵押擔保手續的企業資產和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對已經剝離政策性財務掛賬占用的農發行貸款,已辦理抵押的資產可參與評估。資產評估報告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土地評估報告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初審備案。
(四)資產處置。根據評估結果,由主管部門指導企業擬定資產處置方案,報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土地資產處置的方案,報土地主管部門審批。資產變現可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進行。嚴禁利用企業改制逃廢金融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籌措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籌措採取企業自籌、財政適當補助的辦法籌集。主要籌措渠道有:1.資產變現收入;2.企業原有積累;3.社會籌集;4.各級財政適當補助。
(六)職工安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制,應當根據不同的改制方式,與職工重新訂立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符合退休、退養條件的職工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養手續。改制後的企業原則上應當接收安置原企業職工,並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山東省勞動契約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職工協商簽訂勞動契約,但不得少於原勞動契約未履行的期限;原勞動契約未履行期限少於3年的,應簽訂不少於3年的勞動契約。企業改制時,要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實施。對軍隊轉業幹部、傷殘軍人,改制後的企業在聘任人員時應當給予照顧。
省屬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制,其職工安置和勞動保障費用的處置,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3〕62號)及有關配套政策執行。市屬及以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制,可參照魯政發〔2003〕62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七)新公司註冊登記。重組後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重新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變更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新的企業經營機制,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深化企業內部三項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競爭機制,形成幹部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新型運行機制,全面提升糧食購銷企業管理水平。
2006年3月至5月,各市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情況進行總結驗收並專題報告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由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匯總後報省政府。
四、有關政策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考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相關優惠政策,推動糧食企業改革。
(一)國土資源部門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涉及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辦理評估備案、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土地主管部門為其辦理土地有關手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按有關規定繳納和使用,可優先留給企業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破產關閉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其土地資產變現資金首先用於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二)對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築物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
(三)糧食企業在正常經營期間,自籌資金安排的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費,可納入企業當期損益。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把糧食購銷企業分流職工統一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企業職工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改制時要清償補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
(五)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工作。農業發展銀行對重組後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按信貸管理原則,積極予以貸款。對企業已經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係。(六)在2007年底以前,對確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規定程式審核批准後,減征或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經費要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八)企業改革中需支付的審核、評估、驗資、諮詢、登記、簽證等費用,除國家規費外,屬政府部門收取的,按最低標準收取。
五、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改革順利進行。為加強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領導,省里成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指導全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發展改革(計畫)、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農發行、糧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把扶持政策落到實處,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營造寬鬆的環境。改革方案要公開、透明,體現職工意願,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軍轉幹部和傷殘軍人等特殊群體,要按政策規定做好安置工作。具體改革步驟上,應儘可能將職工分流與企業改制同步進行。要充分發揮企業黨團政工組織的作用,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企業穩定。省里將定期對各地的改革情況進行調度,督促檢查改革進度,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確保按時完成改革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