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地方法規,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山東省
《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地方法規,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地方法規,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省本級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以下簡稱兼職仲裁員)管理,發揮兼職...
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 2017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仲裁員(以下簡稱仲裁員)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聘任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工作人員,分為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專職仲裁員是指從勞動行政部門專職從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人員中聘任的仲裁員。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隊伍建設,做好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爭議仲裁員(以下簡稱仲裁員)包括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第三條 各級人事爭議仲裁...
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政府負責人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受理爭議案件;(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四)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
人事部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9.09.06由人事部頒布。中文名 人事部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人事部 頒布時間 1999.09.06 實施...
第十五條 專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從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人員中聘任。兼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中聘任。仲裁委員會成員均具有仲裁員資格,可由仲裁...
(6)中國境外企業或勞動者與境內勞動者或企業在中國境內簽訂或履行勞動契約的。履行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
第二條 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仲裁員,均應執行本規則。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查明事實,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及時裁決。對...
《勞動爭議調解員、兼職仲裁員速查手冊》具有專業性,政策性,權威性,打造高素質的工會專家隊伍。內容簡介 《勞動爭議調解員、兼職仲裁員速查手冊》分為勞動爭議處理概述、勞動爭議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訴訟、強制執行和工會與勞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以下簡稱兼職仲裁員)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兼職仲裁員,是指市、...
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人發〔1999〕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為了切實做好人事爭議處理工作,...
由於仲裁機構具有非營利性的特徵,因而它能夠承擔維護行業利益或公共服務的職能。通常仲裁機構的收費主要是用於給付仲裁員的報酬,維護仲裁機構的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國務院頒布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用於給付...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爭議仲裁員(以下簡稱仲裁員)是指省內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聘任的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第三條 仲裁員實行聘任制。專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其辦事機構取得仲裁員資格人員中聘任。兼職...
《銀川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管理辦法》是2011年8月1日發布的辦法。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銀川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隊伍的管理,規範仲裁員從事仲裁活動的行為,樹立仲裁機構公正廉潔的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