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計量器具製造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計量器具製造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02.04.12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計量器具製造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4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4月12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註:本篇法規中《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已被《山東省計量條例》(發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廢止
經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2日
為維護法制統一原則,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計量器具製造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山東省計量器具製造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1.第十一條修改為:"製造用於出口的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須持出口契約報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並不得擅自在境內銷售。"
2.條文中的"技術監督部門"全部改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地)"改為"設區的市"。
二、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1.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和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刪除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
3.刪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同時,對修改後的條款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計量器具製造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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