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山東省飼料工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山東省飼料工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在1998.04.30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山東省飼料工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4.30
  • 實施時間:1998.04.30
關於修訂《山東省飼料工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經省政府同意,現予發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飼料工業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訂:
1.第三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四條中的“山東省經濟委員會”改為“山東省畜牧局”。
2.第十三條修改為:“新開辦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料的生產企業,須經省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畜牧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開業。
“產品在正式投產前,應當將產品質量標準、配方、說明書等材料報省畜牧局審查。經檢驗合格並領取產品生產批准文號後,方可進行生產。”
刪去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規章部分條款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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