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山東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是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促進教育公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魯教辦發〔2021〕3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社會公眾獲取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我廳制定了《山東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切實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屬學校按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山東省教育廳
2021年12月31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促進教育公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是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國小和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全省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具體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所屬學校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學校應當及時、準確的公開信息。學校發現涉及本校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時,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信息予以澄清,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七條 學校信息公開的方式,以主動公開為主,同時應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公開諮詢。
  第八條 學校應當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本情況、領導班子、機構設定、規章制度等學校概況信息;
  (二)規劃計畫、統計數據等規劃統計信息;
  (三)預決算信息、採購信息、收費信息等財務信息;
  (四)招生信息、錄取信息、就業信息等招生就業信息;
  (五)教學教研、實習實訓等教育教學信息;
  (六)教師招聘、評先樹優等教師管理信息;
  (七)學生資助、評先樹優等學生管理信息;
  (八)體育評價、美育評價、勞動教育等體育美育信息;
  (九)安全制度、應急預案等校園安全信息;
  (十)信息公開諮詢電話號碼、接受電話諮詢的時間、接受書面諮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開諮詢指南。
  詳見《山東省普通中國小主動公開基本目錄》(附屬檔案1)和《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主動公開基本目錄》(附屬檔案2)。
  第九條 學校不得公開下列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三)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後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學校的主管部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可以不予公開下列信息:
  (一)人事、後勤、內部工作流程等內部事務信息;
  (二)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第十一條 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基礎上,鼓勵學校不斷積極擴展主動公開範圍,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外,主動公開更多與師生、家長和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相關,需要廣泛知曉的信息。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所有擬公開的信息都應當先審查、後公開,經審查屬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得公開範圍的,一律不予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在下列一個或多個平台上予以公開:
  (一)學校網站或新媒體;
  (二)學校主管部門網站或新媒體;
  (三)學校主管部門本級人民政府網站或新媒體。
  同時,鼓勵學校積極通過其他網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等平台主動公開信息。
  第十四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學校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對公開時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除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諮詢人)可以向學校提出信息公開諮詢。學校應當接受口頭諮詢和書面諮詢。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通過電話方式接受口頭信息公開諮詢,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告知諮詢人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書面諮詢材料。
  第十七條 諮詢人向學校提出書面信息公開諮詢,應當通過郵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諮詢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諮詢的信息名稱、內容等能夠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徵性描述。
  同時,諮詢人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註明“信息公開諮詢”。
  第十八條 學校收到書面諮詢材料後,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學校負責人同意並告知諮詢人,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覆時間順延。
  第十九條 諮詢人諮詢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學校可以要求諮詢人說明理由,學校認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諮詢人不予處理,學校認為理由合理的,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答覆時限並書面告知諮詢人,不受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時限的約束。
  第二十條 諮詢人在書面諮詢材料中對申請諮詢的信息表述不明確的,學校應當於收到書面諮詢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諮詢人聯繫,進一步了解諮詢人的確切訴求,一次性指導其作出書面補正。諮詢人應當於學校要求其作出補正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補正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諮詢。學校的答覆時限自諮詢人提交書面補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學校收到書面諮詢材料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諮詢人將書面諮詢材料使用給據郵件郵寄到學校,並在信封的顯著位置註明“信息公開諮詢”的,以學校收發室簽收之日為收到書面諮詢材料之日。寒暑假期間收到的,以開學之日為收到之日。
  (二)除前款方式外,以學校實際收到諮詢材料並與諮詢人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書面諮詢材料之日。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所諮詢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後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學校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予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第三方未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的,學校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請示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主管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否則不予公開。
  學校徵求第三方意見和請示主管部門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答覆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諮詢人。
  第二十三條 對書面信息公開諮詢,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所諮詢的信息不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的,告知諮詢人不作為信息公開諮詢處理,能夠確定其他處理渠道的,應當告知諮詢人;
  (二)以信息公開諮詢的形式,實質上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諮詢人應當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三)學校已就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諮詢做出過答覆,諮詢人重複申請諮詢實質內容相同的信息,答覆的事實根據未發生變化的,告知諮詢人不予重複處理;
  (四)所諮詢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諮詢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
  (五)所諮詢的信息未主動公開,但可以向諮詢人公開的,向諮詢人提供該信息;
  (六)學校按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諮詢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七)經檢索沒有所諮詢信息的,告知諮詢人該信息不存在;
  (八)所諮詢的信息不屬於本校負責公開的,告知諮詢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諮詢主體的,應當告知諮詢人相關主體的名稱、聯繫方式;
  (九)所諮詢的信息不是學校已製作或獲取的信息,需要學校對現有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學校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四條 如果諮詢人諮詢的信息同時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多種情形,能夠區分處理的,學校應當分別作出答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向諮詢人提供信息的具體形式,根據信息保存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便民、成本和信息載體安全等因素,由學校研究確定,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紙質文檔,電子文檔,安排諮詢人查閱、抄錄、拍照等形式。
  第二十六條 學校向諮詢人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諮詢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困難的,學校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學校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對學校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能;
  (二)根據本辦法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公開或更新;
  (三)公開了本辦法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學校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接受信息公開諮詢義務,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 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採用書面審查的辦法處理,審查過程中,學校的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訴人、被申訴人了解情況,可以要求申訴人、被申訴人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學校的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對申訴作出處理決定:
  (一)申訴內容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駁回申訴;
  (二)學校的行為符合本辦法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駁回申訴;
  (三)學校的行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督促學校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主管部門應當於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且已移交檔案館的信息,按照檔案利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等其他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機構的信息公開,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山東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國小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魯教監發〔20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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