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關於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擬定全縣林業和草原監督管理髮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制定造林綠化的中長期規劃、重點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採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級、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貫徹執行國家濕地保護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負責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維護管理,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的監督管理,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工作。負責林業草 原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負責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承包經營等改革工作。組織開展農村林地草原承包經營以及退耕(牧)還林還草工作。
(八)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工作。組織指導經濟林果、森林生態旅遊、花卉、野生動植物養殖、林產品採集加工等林業產業發展管理、林產品質量的監督。
(九)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負責良種選育推廣、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管理,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
(十)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會同縣應急管理局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應急預案並組織實 施。負責林草防火宣傳教育、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監測預 警、督促檢查、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資金和資產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和省、市、縣林業和草原投資資金的管理使用。管理縣級林草國有資產,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宣傳和外事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信息化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林草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管理。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做好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工作,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林業和草原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指導林草產業健康發展。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精神文明、意識形態、綜治信訪維穩、工會、共青團、婦聯、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財務、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管理、督查督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政務公開、信息宣傳、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造林綠化股。組織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植被恢復工作,組織申報實施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植被保護恢復等重點生態工程,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生產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負責集體林權制 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以及退耕(牧)還林還草工作。
負責林業產業發展、林下經濟、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負責林業草原安全生產和生態保護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林草資源管理股。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承擔森林、荒漠、草原、濕地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動態監測與評價、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災預防管理、防火宣傳、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監測預警、督促檢查、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
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的監督管理,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工作。擬訂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負責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林業法制培訓、宣傳、行政審批管理、“放管服”改革等工作。
行政編制
縣林草局行政編制6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後勤事業編制2名。
縣林草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