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林業和草原局

錫林郭勒盟林業和草原局

錫林郭勒盟林業和草原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錫林郭勒盟機構改革方案》和盟委辦、行署辦印發的《錫林郭勒盟機構改革實施意見》,錫林郭勒盟林業和草原局是盟行署工作部門,為正處級,由盟自然資源局統一管理和協調。

錫林郭勒盟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盟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錫林郭勒盟林業和草原局
  • 外文名:Forestry and Grassland Bureau of Xilingol League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林業和草原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建設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建設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建設修復和造林種草綠化工作。組織實施全盟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建設修復工程,監督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經營,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和森林城市建設工作。
組織開展基本草原劃定和保護工作。指導開展退化草原治理、改良和人工草地建設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盟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盟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和草原管理,擬訂林地和草原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天然打草場利用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草原功能區劃定工作,依法開展征占用草原項目審批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盟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錫林郭勒盟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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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工作。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的救助繁育保護、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指導擬定全盟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提出新建、調整盟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審核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全盟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和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全盟林草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八)監督檢查產業發展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監督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林業資源、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和相關林草產業標準。負責林草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商品林發展和利用。指導林草產業綜合開發。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
(十)負責落實全盟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一)負責全盟森林、草原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全盟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盟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盟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及維護林業、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草原承包經營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退牧還林還草和天然林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指導並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科技、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承擔國有林場的相關管理職責。管理和指導全盟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森林開發利用等工作。
(十五)完成盟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盟林業和草原局應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職責分工

與盟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分工。盟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盟綜合防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落實森林和草原火災防護標準。
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及森林草原火災初期應急處置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商盟應急管理局以盟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盟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盟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應急救援。
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盟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自治區和盟委、行署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兩個部門共同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政務、事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落實工作。承擔日常文電辦理、檔案文稿起草、會議籌備組織、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擬訂林業和草原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部門預算及重點生態工程和項目實施。編制下達年度生產計畫。參與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組織申報並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統計信息、內部審計、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所屬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三)治沙造林科。組織指導國家、自治區國土綠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標準和技術規程的貫徹執行。擬訂國土綠化、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以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綜合管理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組織實施荒漠化防治林業生態工程。組織協調荒漠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協調配合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行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科。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組織開展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森林資源。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
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森林行政執法工作。
(五)草原建設修復科。擬訂草原建設修復治理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草原建設修復治理和人工草地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草原建設修復治理工程,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和效益評估工作。指導草原鼠蟲病等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和預測預警。組織指導草原資源動態監測、統計評價及草原載畜量核定。指導基層草原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六)草原資源管理科。擬訂草原資源合理利用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基本草原劃定和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草原功能區劃定工作。監督落實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指導草原休牧、輪牧和天然打草場利用工作。指導實施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七)草原保護監督科。擬訂草原保護監督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草原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協調處置破壞草原重大案件,指導開展亂采濫挖野生藥用植物治理。依法開展征占用草原項目審批工作,並指導監督管理。指導基層草原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八)自然保護地管理科。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指導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擬定保護髮展規劃,提出新建、調整盟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議。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等相關工作。
監督自然保護地旅遊開發。擬訂濕地資源保護政策措施,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濕地動態監測與評價、生態修復、生態補償相關工作,監督管理重要濕地和濕地公園,監督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的救助保護、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
(九)森林草原防火科。組織編制全盟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和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全盟森林草原防火隊伍建設工作。
(十)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科。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指導全盟國有林場改革工作,管理與指導全盟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森林開發利用等工作,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有林場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擬定國有林場發展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林場有關項目的編報、審核,並為林場提供技術服務。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保護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申報、示範推廣。負責林木種子、草種監督檢驗工作。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草種基地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十一)改革發展和科技科。組織指導集體林權制度和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的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經營、流轉管理。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信息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擬訂和監督實施林業和草業產業化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安全生產。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行政編制

盟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21名〔15正(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監督專員、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6副(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盟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盟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盟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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