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經紀人

居間經紀人是在交易中既不是買者,也不是賣者,而是溝通買賣雙方,從中牽線搭橋、促成交易的中間商人。

基本介紹

  • 外文名:Intermediary agent
  • 中文名:居間經紀人
  • 組織形式:個體,公司,合夥
  • 性質:中間商
經紀人組織形式,個體經紀人,個人獨資經紀人,合夥經紀人,公司經紀人,經紀活動方式,居間,代理,行紀,居間 行紀 代理的異同,

經紀人組織形式

個體經紀人

個體經紀人是指依照個體工商戶及經紀人管理等有關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經紀活動的經紀人。
申請個體經紀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固定的業務場所;(2)有一定的資金;(3)有一定的從業經驗;(4)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其他規定。個體經紀人依法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紀職業資格證書》後,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個人獨資經紀人

個人獨資經紀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總局《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夥經紀人

合夥經紀人是指由具有《經紀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合夥設立的經紀人事務所或其他合夥經紀人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合夥協定;(3)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合夥經紀人必須符合開設合夥企業的上述條件。合夥經紀人是自然人的自願聯合,實際享受權利、承擔責任的是每一個合伙人,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定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對經紀人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合夥經紀人與個體經紀人一樣,也屬於自然人經紀人。

公司經紀人

公司經紀人作為法人經紀人的一種主要形式,是與自然人經紀人相對應的經紀人組織形式,這類經紀人大多是以經紀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經紀人是指按照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建立起來的企業或公司組織,專門進行經紀活動的經紀人。對公司經紀人的理解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其一,公司經紀人是以公司為組織形式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其二,公司經紀人實行企業法人制度;其三,公司經紀人負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經紀公司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規定的條件,並按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紀活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發起,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發起人和其他投資者認購公司發行的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條件設立。

經紀活動方式

居間

居間同傳統意義上講的經紀是同等概念,也可以看作是狹義的中介,它是指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撮合雙方交易成功的商業行為。在交易活動中,居間經紀人既不是買者,也不是賣者,而是溝通買賣雙方,從中牽線搭橋、促成交易的中間商人。因此,居間活動具有服務範圍和對象廣泛、參與交易的程度較淺,服務內容較為簡單、只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特點。

代理

代理又稱委託,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其中,代替他人實施商業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實施商業行為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實施商業行為的人稱為第三人。
就其範圍來講,經紀活動中的代理屬於商務代理;就其形式來講,屬於委託代理;就其性質來講,屬於直接代理。代理業務廣泛存在於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和方方面面。就傳統的商務代理來說,其方式主要有這樣幾種;一是代辦勞務活動,如企業間的委託代購、代銷、代加工、代託運等;二是代辦技術業務,如企業可委託代理人代辦有關技術方面的業務等;三是代辦對外貿易活動,如企業可委託熟悉對外貿易業務的代理人代辦進出口業務;等等。
代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⑴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⑵代理人必須在代理許可權內開展活動;
⑶多為特定的對象服務;
⑷涉及的服務內容較多,參與服務的程度較深。

行紀

行紀又稱信託,歷史上也叫“牙行”,在《經紀人管理辦法》出台之前,一般都以信託稱之,是指經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以經紀人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承擔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其中,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的人叫信託人;接受委託,並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的人叫行紀人。信託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但行紀人只限於法人。一般來說,行紀活動都要簽訂專門的行紀契約。
行紀活動主要有以下特點:⑴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紀活動⑵行紀人在行紀活動中可以介入買賣⑶服務範圍和對象較廣,參與交易的程度較深。

居間 行紀 代理的異同

⑴三者的相同點
居間、行紀、代理作為經紀人的三種不同的活動方式,廣泛存在於社會經濟活動中。這三者之間具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它們都是屬於第三產業中特殊的服務業,除了為交易雙方提供特定的服務外,都不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除了擁有少量的經營資本外,一般都不擁有任何商品;都不從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領取固定的酬金,而是在促成交易以後按照契約的約定獲取佣金收入;開展業務活動投入的經營資本一般都不大,經營成本都不高,承擔的經營風險相對都較小;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⑵三者的不同點
居間、行紀、代理三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名義不同。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②責任不同。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而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
③與委託者的關係不同。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係,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係;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係,委託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契約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係。
④對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定,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作一些調整。
⑤訂立契約的過程不同。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定,即交易雙方訂立契約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行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託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後由行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後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定。
⑥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佣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佣金,把行紀人、代理人在行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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