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文學獎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是由中國作家協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同主辦的少數民族文學的國家級文學獎。這一獎項的設立,體現了黨的民族政策,體現了中華各民族的大團,體現了各民族文學交流互補,共同繁榮的盛世氣象,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祖國的統一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
  • 評選對象:少數民族作者
  • 周期:三年
  • 評獎作品:小說、詩集、散文、報告文學等
  • 組織單位:中國作協和國家民委
  • 頒獎單位:中國作協和國家民委
指導思想,評獎項目,評獎範圍,評選標準,評選機構,評獎紀律,評獎經費,

指導思想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的評選工作,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維護祖國的統一,民族的團結,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鼓勵和倡導關注現實生活、體現時代精神,反映少數民族新的精神風貌的好作品。堅持導向性、權威性、公正性,扶植人口較少民族文學出新人新作。評選出思想性、藝術性、民族多樣性都完美統一的優秀作品。

評獎項目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設有以下獎項:
長篇小說;
中篇小說集;
短篇小說集
詩集;
散文集;
報告文學集;
評論、理論集;
翻譯;
新人新作。

評獎範圍

1、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每三年評選一次,凡在評選年度內在國家地、州以上出版社(港、澳、台出版社暫不列入)出版的少數民族作者用漢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長篇小說、中篇小說集、短篇小說集、詩集、散文集、報告文學集、評論集、兒童文學集及報紙、刊物發表的單篇作品均可參加評選(單篇作品,為新人新作所設,每屆評獎年度內初次發表作品的作者方有資格入選)。單篇作品以報刊發表時間為準,作品集以著作權頁上的出版時間為準。
2、凡在評選年度內用漢文翻譯發表的當代少數民族文學作品(不限民族成份),都可作為翻譯獎入選參評,此獎只評譯者不評作品。
3、10萬人口以下民族(以國家1990年人口普查公布的統計數字為準)的少數民族作者,可以單篇作品(省級以上報刊發表的小說、詩歌、散文、評論)參評。

評選標準

1、所選作品應有利於倡導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的思想和精神,有利於倡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思想和精神,有利於倡導民族團結、社會進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於倡導用誠實勞動爭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對於體現時代精神和歷史發展趨勢,反映現實生活,塑造社會主義新人形象,催人奮進、給人鼓舞的優秀作品,應重點關注。同時兼顧題材和主題內容多樣化。
2、重視作品的藝術品位。鼓勵在繼承我國優秀文學傳統和借鑑外國優秀文化基礎上的探索和創新,尤其鼓勵那些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具有中國作風和中國氣派,為人民民眾所喜聞樂見的富有藝術感染力的作品。同時兼顧藝術風格、流派。
3、注重作品的民族特色和多樣性。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是我國各個民族在長期的歷史中共同創造豐富的整體文化。所選作品,應在繼承各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反映各民族多姿多彩的生活方面具有較強的特色,特別關注那些反映各民族在改革開放後的新生活、新變化的作品
4、民族文學翻譯獎人選,應在翻譯當代少數民族文學作品中具有一定的創造性,數量、質量均有突出成果。

評選機構

1、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由中國作協、國家民委聯合發文到少數民族聚居的省、區,由這些省、區作協(文聯)推薦人選及聘請文學界有影響的作家、理論家、評論家和文學組織工作者出任評審會委員,每一屆評審會成員的組成應有更新。更新名額不少於評審總數的1/2。評審會組成人選報中國作協和國家民委黨組批准,評審會主任、副主任由中國作協和國家民委有關領導擔任,組成評審會。
2、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由創聯部民族文學處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六、評獎程式
1、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作品的徵集工作由民族文學處負責。經評審會批准後,向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及單列市的作協、民委、全國各有關出版單位和大型文藝雜誌社發出作品徵集通知,請他們在規定期限內向評獎辦公室報送符合評選要求的參評作品。
2、在截止日期內收到的推薦作品,聘請若干評論家、作家和編輯家組成審讀小組,對推薦作品在廣泛閱讀、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篩選,提出適當數量的作品,作為提供給評審會審讀備選篇目。經由三名以上評審的附議,亦可在審讀小組推薦的篇目以外,增添備選篇目。在評選過程中,可適當召開讀者座談會,聽取讀者的意見。
3、評審會在認真閱讀全部備選篇目的基礎上,經充分的協商與討論,最後用記名投票方式或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獲獎作品。投票方式由評審會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擇定。作品獲得不少於評審總數的三分之二的票數,方可當選。為貫徹"少而精"的原則,本獎項每屆評獎的獲獎作品,以不超過20篇(部)為宜。
4、評獎揭曉後,評選結果由中國作協和國家民委共同發布訊息並召開頒獎大會。獲獎作者,頒發證書、獎牌和獎金。對出版發表獲獎作品的出版社、雜誌社及責任編輯頒發獎狀(證書)。

評獎紀律

1、為確保評獎的權威性與公正性,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要堅持評獎標準,逐步實行評審名單公開、投票過程公開以及評審評語公開制度。每一評審或評審會集體要對獲獎作品分別作出簡短的評價,評獎揭曉時公之於眾。
2、杜絕行賄受賄等違法亂紀行為和人情請託等不正之風。評審會委員、審讀小組成員以及評獎辦公室成員,一律不得收受參評者的禮物,不得出席參評者的宴請,不得進行任何有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不正當交易。一旦發現此種行為,有關評審或評獎工作人員的資格將被取消,有關參評者的參評資格也將予以取消。
3、實行迴避制度。評審會成員和參與評獎工作的工作人員若有作品參評,或與參評作家作品有較為密切的關係(如系作品的責任編輯、參評作者的親屬等),有可能對作品作出不公正的判斷,應主動迴避,或作者退出評審會,或作品退出備選篇目。

評獎經費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的經費,由中國作協、國家民委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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