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赤水市政協五屆一次會議第80號提案的答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赤水市政協五屆一次會議第80號提案的答覆
  • 序號:80
  • 時間: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
  • 原建議提出者:唐陽副主席及李華偉、李國蘭委員
唐陽副主席及李華偉、李國蘭委員:
您們提出的關於《希望交警部門為竹加工規模企業的原材料運輸創造寬鬆的環境》的提案收悉,感謝您們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就提案提出的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九十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超高、超長的車輛應該給予處罰。法律對超高、超長車輛的限制是為了道路交通安全,而且,必須讓其消除違法情況後才能通行。如果我們執法部門既不處理也不糾正就是失職。由於竹業是我市的支柱產業,我局交警大隊在處理上已經是很寬鬆了,甚至多數都是從輕處理或不作處理。如果明確規定將他們的車輛作為特殊車不管理,確實很為難。按照規定,對於超高、超長運輸的車輛可以先辦理相關手續後,在規定的時間和線路上運輸是可以的,如運輸楠竹的車輛就應該來辦證後才上路運輸。
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