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三人損害責任是發起人對公司創立應負責任的一種。發起人由於違反了法律、法令而對第三人造成了侵權行為,給第三人造成了損害所負的連帶的無限賠償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第三人損害責任
- 定義:發起人由於違反了法律、法令而對第三人造成了侵權行為,給第三人造成了損害所負的連帶的無限賠償責任
對第三人損害責任是發起人對公司創立應負責任的一種。發起人由於違反了法律、法令而對第三人造成了侵權行為,給第三人造成了損害所負的連帶的無限賠償責任。
對第三人損害責任是發起人對公司創立應負責任的一種。發起人由於違反了法律、法令而對第三人造成了侵權行為,給第三人造成了損害所負的連帶的無限賠償責任。如在發起過程中,登錯廣告,或侵害他人商譽等,對被損害者造成多大損失,必須賠...
第三者責任,又稱“公眾責任”。是指由於疏忽或過失致使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而負有的賠償責任。在海上保險中,是指由於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等造成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責任。侵權行為常見的是船舶碰撞,法律責任一般是指法律規定的船舶失事所引起的義務,如清除航道、清理油污等。第三者責任可向保險公司...
對第三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三種:(1)保付代理人。多是代表國外的買方(被代理人)向本國的賣方(第三人)簽訂契約,並向賣方保證買方按時交付款項,以不按時交付就由代理人代為交付。(2)運輸代理人。對世界各地陸海空交通狀況、海關手續、運費和運費回扣、海港、機場和慣例較為熟悉,通過運輸代理...
《航空器致第三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研究》是2010年2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郝秀輝。內容簡介 航空器致第三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為了解決航空活動領域的航空器失事(或事故)而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問題而產生的。這個問題不僅是航空法上的重要問題,也是侵權責任法的組成部分。但是從國內法學研究和立法...
第三者的損害是公共建築物對使用者和參加者以外的人所造成的損害。如由於堤壩決口而受到損害的農民。凡是公共建築的俾用者或參加者以外的人稱為第三者,對他的損害國家負賠償責任。第三者的損害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只須證明損害的產生和公共工程或公共建築物之間有因果關係,無須證明行政主體具有...
第三人侵害債權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根據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形態不同,法律救濟也有所區別。(一)第三人直接侵害債權 第三人直接侵害債權的情況是指第三人作為債權準占有人接受債務人的給付,使債的關係終止,但債權人並沒有實現債權,此過程中債務人沒有過錯。如某甲拾得某乙的無記名國庫券去銀行兌付,銀行予以...
第三節本章結論 第三章德國法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 第一節德國法相關制度簡述 一、契約法 (一)概述 (二)《德國民法典》第328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三)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 (四)第三人損害清算 二、侵權法 (一)概述 (二)《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 (三)《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2款 ...
第三人責任保險又稱“公眾責任保險'承擔被保險人在業務工作乃至日常生活中的因疏忽過失,致使第三人受到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時,依法應對第三人所負賠償責任的保險。主要適用於商店、旅館、影劇院、展覽館、工廠、辦公樓等各種公眾活動場所對公眾責任的保險,包括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個人責任險多種。
各地地方法規的補差規定違背上位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二是侵權損害填平法則難以適用於人身損害賠償,生命健康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不存在填平問題;三是不論項目是否重複,多得一份或數份(侵權賠償,責任保險,工傷待遇)也不為過,況且法律沒有限制當事人可以重複獲得賠償(補償),不存在公平問題。
第三者責任險是賠償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其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保人、和保險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以及保險車輛的財產損失;由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等,...
如果買受人與轉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或買受人明知其他共有人不知情而出於各種考慮仍與之進行交易或買受人對於交易標的是否為共有房屋沒有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則因買受人是有惡意或過失而應認定該交易行為無效。第四,房屋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房屋的產權變更不同於動產的產權變更,世界大多數國家的...
德國立法長期以來不承認會計師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德國判例法在夾縫中肯定了信息提供者對第三人的責任,並且採取了“以契約責任為主、以侵權責任為輔”的解釋方法將以往純粹財產損害的契約責任擴及第三人。法國一般主張將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的責任定性為一種法定的職業責任。中國學者對註冊會計師...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
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契約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契約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法律規定 擔保法中關於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主要在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
這類第三人適用的情況是: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某個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非行政機關因為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作被告,只能由行政機關一方作被告,在這種情況下,如其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人身或財產損害,需要進行賠償,且非行政機關組織一方對之負有責任或可能負有...
此規定適用於非本保險承保的契約項下的作業引起的責任。雖有上述各條除外責任規定,而有關鑽探作業的除外責任以下述第7條中的規定為準。7. 鑽探作業中的責任:(1)由漏油、污染和沾污造成的直接的或間接的個人傷害和人身傷害、財物滅失、損壞和喪失使用;(2)清除處理漏油、污染和沾污物的費用;(3)被保險人水下...
三、在航空器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人應被推定為航空器的經營人,並承擔經營人的責任,除非在為認定其責任而進行的訴訟程式中他證明另外一個人是經營人,並在法律程式許可的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使該另一人成為訴訟當事人。第三條當損害發生時是經營人的人如果對航空器沒有自其開始有權使用時起十四天以上的專有使用...
第三節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問題 7 第二章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3 第一節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概述 13 第二節過錯責任原則 15 第三節無過錯責任原則 17 第四節關於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20 第三章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23 第一節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23 第二節侵害行為 25 第三節 損害 27 第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
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契約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必須由契約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情況外,根據契約自治(自願)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和不增加債權人契約履行成本的情況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此類契約:1.不發生債務轉移。雖然...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係且為不可分之債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係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係,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係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係。如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下,代理人是...
案例編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13 物業公司對第三人侵權造成業主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 ——張甲、張乙訴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14 室內裝修污染致人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張某訴郭某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例編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15 新聞報導不能證明...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賠償責任的範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的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
《法國民法典》1922年11月7日補充規定:“但不問以何種名義持有不動產或動產的全部或部分者,如火災在上述財產中首先引起時,該持有人對第三人就該火災所引起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火災非由其過失或由應由其負責的人的過失而引起者,不在此限。”同一時期,英國的判例法也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過錯推定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