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的提出
任何行政行為都有相應的相對人,即行政主體的相對一方當事人,通常是指
行政行為所直接針對的
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能以民事關係、行政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為中介,與已作出的行政行為產生間接的利害關係。如在「判例1」
江西某公司訴湖南省商檢局案中,鑑定行為直接針對的是提出商品鑑定申請的湖南某公司,因此,
湖南某公司是相對人,江西某公司不是相對人。但是,由於湖南省商檢局的鑑定行為間接導致了江西某公司的
經濟損失780萬美元,江西某公司由此與鑑定行為具有間接的利害關係。又如,在「判例2」王某訴
遼寧省某鄉人民政府案中,鄉
政府批准吳某建房的行政行為的直接針對人為吳某,而非王某,因此,吳某為該行政法律關係的行政相對人,王某則不是。然而,由於王某對鄉政府批准吳某100平方米建房中的3平方米宅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權,鄉政府卻將其批准給吳某使用。顯然,王某的合法權益受到該批准行為的侵犯,王某因此與該批准行為也具有間接的利害關係。在
中國,有學者稱這類主體為“暗示相對人”,並認為,如果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直接作用或直接影響明示對象以外的其他對象,而且這些對象與行政主體之間形成特定的行政權利義務關係,那么,這些對象就是行政行為的暗示相對人.同時,也有學者稱這類主體為“受行政行為結果影響的相對人”,即行政主體在作出一個行政行為時主觀上並沒有指向他的目的,但作出行政行為後,該行為在客觀結果上卻影響了其
利益的人。
不管把這類主體稱為“暗示相對人”,還是稱為“受行政行為結果影響的相對人”,都未能把這類主體從行政相對人的範疇中脫離出來,無法合理地界定其在行政法上的
地位,這是欠妥的。因為這類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形式特徵上和實質特徵上有天壤之別,法律保護兩者的合法權益的方式也有較大差別(後文將作詳述),所以把這類主體從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相對人概念中徹底脫離出來,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而在
德國、
日本等國家,則將這類與行政行為有間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稱為“第三人”,或者稱為“有利害關係者”。如《聯邦德國行政程式法》 (1998年5月1日頒布文本)第13條2款規定:“程式結果對第三人有影響的,應其請求亦應通知其為參與人”; 《日本行政程式法》規定:對於不利益處分的聽證,聽證主持人在認為必要時,“對當事人以外之人,依該不利益處分所依據之法令認為與該不利益處分有利害關係者,得要求其參加該聽證程式或許可其參加該聽證之相關程式。”另外,在
美國,將這類主體稱之為“間接利害關係人”,在當代,
美國行政法趨向於讓更多的、
實質利益受到行政行為不利影響的公眾參與行政程式,有權參與
行政裁決正式聽證的人,不限於對行政決定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明顯的當事人,也包括間接利害關係人。
可見,在國外的立法實踐中,已明確把這類主體從行政相對人的範疇中擺脫出來,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概念,法律稱其為“第三人”,“有利害關係者”或者“間接利害關係人”,這是十分可取和值得借鑑的。
涵義
在提出行政第三人這一概念之後,就必須對其涵義作出
科學的界定。行政第三人是指與已作出的行政行為有間接利害關係的,受行政權間接作用或約束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潛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據此,可從如下幾個方面來把握行政第三人的涵義。(一)行政第三人是行政法律關係中與
行政主體、
行政相對人相區分的第三方主體。由於行政第三人往往以
民事、
行政或其他法律關係為中介,和與之相對的行政主體間接地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行政第三人是該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訴湖南省商檢局案中,江西某公司以與湖南某公司的契約關係為中介,和與之相對應的湖南省商檢局間接地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該鑑定行為間接導致了江西某公司的經濟損失780萬美元。此時,江西某公司成為該行政法律關係的第三方主體,即行政第三人。
(二)行政第三人是受行政權間接作用或行政行為間接約束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這個特徵使它與行政主體相區分。如在「判例2」王某訴遼寧省某鄉人民政府案中,後者在作出批准吳某建房行政行為時主觀上並沒有指向前者的
目的,但該批准行為在客觀結果卻侵害了前者的3平方米的
宅基地使用權。由此可見,作為行政第三人的王某受到鄉政府批准吳某建房行政行為的間接作用或約束。
(三)行政第三人與已作出的行政行為有間接的利害關係。有學者認為間接利害關係包括與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有利害關係,與
判決結果有
利害關係,以及與行政相對人有民事法律關係的
個人、
組織等。不管與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有利害關係或與行政相對人有民事法律關係還是其他間接利害關係,歸根結底是與行政行為的結果有利害關係,而不是與行政行為本身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四)行政第三人是潛在的或
暗示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所謂潛在的或暗示的是指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
主觀上並不以行政第三人為對象,而且單從行政決定書上,我們也並不能看出的,只是該行為在客觀結果上影響個人或組織利益的一種存在形態。顯然,“潛在”或“暗示”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明示”形態而言的。如在「判例2」王某訴遼寧省某鄉人民政府案中,吳某是鄉政府批准建房行為的直接針對人,他是以明示形態存在的。單從鄉政府的行政決定書中就可以明顯看出他是行政相對人,但對於王某來說,他是以潛在或暗示的形態存在,不能從表面的行政決定書上看出,但該行政行為卻在客觀結果上侵害了其3平方米的土地
使用權。因此,王某應當是該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行政第三人。
相關範疇界限
為了進一步明確行政第三人的涵義,有必要劃清它與行政相對人和
行政訴訟第三人等相關範疇之間的界限。(一)行政第三人與行政相對人的關係。兩者都受行政權作用或行政行為約束,而且兩者都與行政主體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從實質特徵看,行政第三人與行政行為有間接的利害關係。即與行政行為的結果有利害關係,同時,行政第三人受行政權的間接作用或行政行為的間接約束;而行政相對人與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他受行政權的直接作用或行政行為的直接約束。
其次,從
形式特徵看,行政第三人是暗示的或潛在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不能從行政決定書上直接看出來,而行政相對人是明顯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從行政決定書上可直接找到。
區分行政第三人與行政相對人,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有利於查明行政行行為的效力和後果。行政行為不僅直接約束以明示形態存在的行政相對人,而且,可能間接約束受到其客觀結果影響的、以暗示形式存在的行政第三人。其次,有利於明確規定作出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由於行政行為效力的廣泛性,作出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不僅要對以明示形態存在的行政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而且也要對以暗示形態存在的行政第三人承擔
法律責任。最後,有利於在立法上
規範他們各自的行為,在執法和司法上也能正確確認他們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便更好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第三人與行政訴訟第三人的關係。關於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理論界比較通行的看法是,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由此可見,行政第三人與行政訴訟第三人都與已作出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並且行政第三人在行政訴訟當中常常以訴訟第三人的形式存在,而行政訴訟第三人在行政法律關係當中也可能以行政第三人的形式出現。但是,兩者的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
首先,行政第三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表現形式,它是一個實體法上的概念。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訴訟法律關係中的存在形態,這是一個程式法(訴訟法)上的概念。如在「判例2」王某訴遼寧省某鄉人民政府案中,王某是行政第三人,這是他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表現形態;吳某則是行政訴訟第三人,這是他在行政訴訟法律關係中的
存在形式。
其次,行政第三人與已作出的行政行為只能有間接的利害關係,而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與該行政行為有間接或者直接的利害關係。如在「判例2」王某訴遼寧省某鄉人民政府案中,作為行政第三人的王某隻可能與該批准行為有間接利害關係,即該行為在客觀結果上影響了王某的利益。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吳某,是該批准行為的直接針對人,他與該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現在假設吳某而非王某提起行政訴訟,那么王某在行政訴訟法律關係中以訴訟第三人的
身份存在,這時,行政訴訟第三人就與行政行為有間接的利害關係。
再次,行政第三人在
行政訴訟中,可能是以
原告身份存在,也可能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身份出現。如在「判例2」王某訴遼寧省某鄉人民政府案中,作為行政第三人的王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時其身份是原告,而當吳某提起訴訟時,王某則以
訴訟第三人的身份出現。
最後,行政訴訟第三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表現形式也是相當複雜的。其可能以行政相對人為表現形式,也可能以行政第三人的身份存在。其中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是與
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組織。這類第三人適用的情況是: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某個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非行政機關因為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作被告,只能由行政機關一方作被告,在這種情況下,如其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
人身或
財產損害,需要進行賠償,且非行政機關組織一方對之負有責任或可能負有責任,人民法院可通知其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
研究意義
加強對行政第三人問題的研究,在行政法學學科建設以及行政法治的理論和實踐上都具有重在在意義。(一)研究行政第三人問題,有利於完善行政法律關係理論。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深入研究行政法律關係不僅可以進一步揭示行政法的質的規定性,而且可以幫助我們認識和分析各種法現象。尤其是在實踐中,可以藉助於行政法律關係理論從紛繁複雜的法律糾紛中清理不同屬性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對一個案件,特別是複雜的案件予以準確的定性,準確的適用法律,並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
(二)行政第三人的研究,有利於豐富行政訴訟原告和第三人資格理論。一般認為,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和第三人必須與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就不能以原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參加到行政訴訟當中,並且認為這是由中國的基本
國情決定的。但是,這種定性明顯地縮小了訴訟中原告或第三人的範圍,與中國行政訴訟最大限度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價值目標顯然是相悖的。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沒有把“利害關係”局限於“直接利害關係”。另外,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把與被訴具體
行政行為有間接利害關係的個人、組織也納入第三人的範疇。
(三)行政第三人的研究有利於解決行政糾紛,維護行政第三人的
合法權益。社會契約論者認為,人生而是自由和平等的,但在自然狀態下卻難以維護,唯有通過讓渡自己的一部分權利的方式,組成社會和國家,才能保障自然人的
自由和
平等,而
公民進入社會就是為了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護。因此,我們認為作為社會契約產物的法律應當以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己任。現在作為弱者的行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作為強者的行政主體的侵害,法律當然也就有義務維護其權益。而且行政第三人有不同於行政相對人的特點,法律保護他們的權益的方式也自然應當有所不同。因此,對行政第三人的深入研究有助於更好地維護行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解決相應的
行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