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研究

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研究

《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研究》是2017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仲偉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研究
  • 作者:仲偉珩
  • 出版時間:2017年3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66 頁
  • ISBN:9787511898876
  • 定價:48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專家責任包含了專家對委託人的責任和專家對委託人之外的第三人責任——即本書研究的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就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而言,在侵權法框架下解決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結論並無問題。許多研究結論均是根據英國法的某些個別判例來作為立論基礎,少有論及英國法過失侵權行為的發展歷史,也忽視了英國法律體系是判例法而我國法律體系是制定法的重大區別。在利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來論證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研究成果中,對於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具體構造,特別是該制度的核心問題的設計,尚有許多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地方。

作者簡介

仲偉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研究(2006—2008),教育部公派出國留學獎學金獲得者,德意志學術文化交流中心獎學金獲得者。在《比較法研究》、《清華法學》、《法律適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等刊物上發表文章數十篇,文章多次被《人大報刊複印資料》轉載。

圖書目錄

板凳應坐冷十年磨一劍 米健
縮略語
引論
第一章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基本原理
第一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概述
一、專家
二、專家責任
三、專家對第三人責任
第二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社會基礎
一、專家社會化:變化社會中的專家社會機構角色
(一)信賴
(二)職業
(三)機構
二、知識商品化:知識的獨立邏輯與專家的服務目的之間的衝突
(一)適用獨立邏輯的專家知識與服務於商業目的知識之間的衝突
(二)社會組織體系中的專家意見和作為交易商品的專家意見的衝突
三、知識規範性與專家市場化服務的平衡:法律政策上的干涉
第三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的功能和特點
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的功能
(一)平衡專家的社會機構角色和社會大眾的信賴
(二)對經濟交易秩序的規範促進作用
(三)促進法律體系的科學化
二、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的特點
(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的三方關係
(二)法律政策考量下的法律責任與契約行為的結合
(三)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操作機制上的獨特性
三、結論
第二章英國法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
第一節英國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概覽
一、契約法
(一)總說
(二)約因理論
(三)契約相對性理論
二、侵權行為法
(一)總說
(二)欺詐侵權行為
(三)過失侵權行為
第二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具體發展
一、欺詐侵權行為
二、過失侵權行為
(一)從Derry v.Peek案到Candler v.Crane,Christmas and Co.案
(二)Hedley Byrne案
三、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發展
(一)Dutton v.Bognor Regis案
(二)Ross v.Caunters案
(三)Ross v.Caunters案之後的法律發展
(四)Caparo案和Murphy案
(五)Caparo 案和Murphy案之後的法律狀況
第三節本章結論
第三章德國法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
第一節德國法相關制度簡述
一、契約法
(一)概述
(二)《德國民法典》第328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三)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
(四)第三人損害清算
二、侵權法
(一)概述
(二)《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
(三)《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2款
(四)《德國民法典》第826條
(五)結論:德國侵權法在保護純粹經濟損失方面的局限
三、締約過失責任
(一)概述
(二)第三人締約過失責任
第二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在法院判決中的發展
一、帝國法院的發展:求助於利益第三人契約
二、聯邦德國法院的判決: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的產生和適用
(一)理論上的轉變和獨立的第三人責任構建
(二)覆蓋純粹經濟損失的案例
三、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案例發展
(一)法院的早期判決
(二)購買人群案
(三)領事案判決
(四)開戶銀行案(或電影導演案)
(五)閣樓案
(六)抵押案(或城市信用社案)
(七)會計師領域的專家對第三人責任
四、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之後關於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判決
(一)2002年的建築師驗證案
(二)地質專家鑑定案
第四章德國法學界關於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理論探討
第一節侵權法解決路徑建議
一、社會交往安全義務概述
二、麥登斯(Mertens)的注意義務概念
三、馮·巴爾(von Bar)的觀點
四、布盧格邁耶(Brüggemeier)的職業角色觀點
五、結論:侵權法解決路徑在德國法中的困境
(一)侵權法解決路徑在德國侵權法框架下無法落腳
(二)社會交往安全義務對確定受保護第三人範圍的標準是不充分的
第二節信賴責任學說
一、理論界關於信賴責任的倡議
(一)卡納利斯的信賴責任學說簡述
(二)信賴責任在解決專家對第三人責任方面的優點
(三)信賴責任在債法現代化法之前的缺陷
二、專家對第三人責任與《德國民法典》第311條第3款第2句
(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能否被《德國民法典》第311條第3款涵蓋
(二)《德國民法典》第311條第3款第2句規定的模糊
三、信賴責任的可能命運及積極結論
第三節職業責任
一、郝普特(Hopt)的職業責任模型
二、希爾特(Hirte)的勞務責任體系
三、職業責任觀點的模糊性
第四節既有契約法解決路徑的內部探索
一、格魯內瓦爾德的擔保責任
(一)格魯內瓦爾德關於擔保責任的內部構造
(二)格魯內瓦爾德的方案所遭受的批評
二、在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內部的改革努力
第五章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歷史考察
第一節羅馬法的測量員責任
一、自由勞動的不允許估價
二、羅馬法中的測量員
三、土地測量員的事實之訴
四、結論
第二節測量員之訴在共同法時期德國的套用
一、測量員之訴的繼續適用
二、契約之訴的分離
三、法院判決的確證
(一)高等抗訴法院的判決
(二)帝國法院的判決
四、結論
第三節19世紀德意志的法典化運動
一、19世紀德意志私法法典化運動簡介
二、《德勒斯登民法典草案》
三、《普魯士普通邦法》
四、《巴伐利亞王國民法典》
五、《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考量
六、其他立法草案或立法規定
七、歷史資料的啟示
第六章比較法上的理論啟示
第一節侵權、契約二分體系的發展
一、債的體系起源:侵權
二、債的體系發展:往契約方向的發展
三、侵權、契約的模糊
四、侵權、契約二分體系對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的影響
第二節第三條道路的可能性
一、案例群組的劃分
二、侵權、契約在功能上的區分
三、融合侵權、契約功能的第三條道路
四、第三條道路不通對我國的啟示
第三節比較法上的啟示
一、作為一個獨立制度的專家對第三人責任
二、英國法、德國法不同解決路徑的選擇必然性
三、固定化解決路徑所遭受的批評
四、體系化歸入的價值
第七章我國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實證考察
第一節在我國民法體系中考察專家對第三人責任
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立法必要性
(一)專家作為社會機構角色的合理性
(二)既有的法律體系無法解決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問題
(三)意思自治的契約不能解決專家對第三人的責任問題
二、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問題面臨的困難
三、比較法研究的啟示:解決路徑的選擇
(一)英國法的判例解決模式顯然不符合我國的立法體制
(二)尋找解決專家對第三人責任途徑的必要性
第二節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解決思路評析
一、我國《契約法》並沒有採納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構造
二、契約相對性不需要突破
三、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的式微
四、結論
第三節締約過失的解決思路評析
一、我國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我國締約過失責任與德國法締約過失責任在第三人締約過失責任方面的區別
三、我國法律體系沒有必要採納第三人締約過失責任
(一)當前歐洲學術界對德國締約過失責任的態度
(二)第三人締約過失責任解決路徑讓位給侵權法解決路徑
(三)立法路徑依賴: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四)德國法第三人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受到的質疑
第四節侵權責任法框架下的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建構
一、法學界關於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問題的立法建議
(一)《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
(二)《中國民法典學者法律建議稿》
(三)上述兩個建議稿的貢獻
二、在現行《侵權責任法》框架下尋求出路
第五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實務考察
一、金融機構和會計師驗資的第三人責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提供註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
(二)四川德陽東方貿易公司驗資案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覆》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法釋〔1998〕13號)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法〔2002〕21號)
(六)會計師、金融機構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結論
二、律師的專家對第三人責任
(一)案情介紹
(二)本案分析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4條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4條規定的內容
(二)分析
(三)結論
第八章我國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設計與適用
第一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比較法得出來的責任標準對我國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制度的借鑑
二、專家行為
(一)給付義務:作出專家行為或者出具專家意見
(二)特別的專業知識
(三)職業活動
三、過錯
(一)專家行為或專家意見偏離知識正確性的過錯
(二)專業注意義務而非高度注意義務
(三)專家活動的中立性
四、損害結果
(一)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損失
(二)特別的密切關係
五、因果關係
(一)預見性標準的必要性
(二)預見性的判斷標準
(三)預見性標準:去留與替代標準
第二節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範圍限制
一、契約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不能排除專家的責任
二、可識別的專家意見的非中立性:排除專家的責任
三、目的項目: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客觀範圍
(一)專家對第三人的預見性標準只適用於具體個案
(二)將專家對第三人責任限制在初次交易中
(三)整體經濟交易的延伸:將專家責任限制在目的項目中
(四)項目標準的優點
四、專家意見中對使用目的以及責任進行限制
(一)對使用目的進行限制
(二)在專家意見中進行責任限制
第三節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解決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問題
一、現行制定法體系關於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問題的規定
(一)《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及理解適用
(二)《註冊會計師法》的相關規定及理解適用
(三)《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及理解適用
(四)《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及理解適用
(五)《註冊建築師條例》的相關規定及理解適用
(六)《公證法》的相關規定及理解適用
二、通過解釋現行法體系解決專家對第三人責任問題
(一)客觀要件: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
(二)主觀要件:違反專業注意義務與過錯
(三)限制性要件:第三人範圍的確定
(四)舉證責任
三、結論
第四節關於我國專家對第三人責任的立法建議
引用案例
一、英國法
二、德國法
參考文獻
關鍵字索引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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