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制度(試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制度(試行)》已經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張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制度(試行)
  • 市長:張令平
  • 時間:二○○八年七月八日
  • 頒布字號:第18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第18號
依法行政 法制 決策 諮詢 制度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各單位,市 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檔案全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市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的質量,規範重大決策程式,建立科學決策體系,促進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金昌市人民政府規則》和《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專家諮詢活動,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編制城市發展、土地利用、自然資源開發等各類總體規劃,確定或調整重要的區域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環境污染治理等專項規劃;
(三)政府投資過千萬元的項目,特別是涉及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公益事業等項目;
(四)農業結構調整、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
(五)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七)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
(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決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託或按照上級的要求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申請,先交由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第二章 諮詢論證組織
第五條 設立金昌市重大決策諮詢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專家諮詢委員會)。市專家諮詢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各方面專家組成的為政府決策服務的非常設決策諮詢機構。市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分別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擔任。設立市專家諮詢委員會聯絡處,為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內設機構,具體負責市專家諮詢委員會開展諮詢的組織與聯絡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需要,組織諮詢專家圍繞決策事項開展研究,提出意見,供市人民政府決策參考。
第七條 諮詢內容:
(一)重大決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決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研究;
(四)重大決策的執行條件研究;
(五)重大決策對環境保護、生產安全等方面的影響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
第八條 諮詢程式:
(一)市專家諮詢委員會組織相應的專家對諮詢事項進行諮詢論證,並根據諮詢事項的性質和特點確定論證的程式和時間;
(二)對提請專家諮詢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市專家諮詢委員會除組織會議形式諮詢論證外,對遠程專家可以通過網上或書面諮詢論證的方式進行;
(三)諮詢論證工作由市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或委託副主任主持,市專家諮詢委員會聯絡處負責會議記錄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四)通過專家諮詢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一般應提前7個工作日,由市專家諮詢委員會聯絡處將相關資料和諮詢論證的具體問題、要求提交專家;
(五)專家諮詢論證意見,由市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整理匯總,形成決策諮詢論證報告,提交市人民政府作為決策參考;
(六)市人民政府決策吸納專家諮詢論證意見情況,由市專家諮詢委員會聯絡處向相關專家反饋。
第九條 諮詢方式:
(一)聘任專家論證方式。根據指定或委託組織聘任的專家進行諮詢活動;
(二)臨聘專家論證方式。對一些特殊決策事項或專業性較強的重大決策事項,市專家諮詢委員會可以決定邀請諮詢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諮詢論證;
(三)公開招標論證方式。根據需要,對特別重大的決策事項,面向國內外專家或中介諮詢機構公開招標徵集諮詢論證意見或建議;
(四)新聞媒體、網上諮詢論證方式。對一些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益事業項目建設、價格制定或調整等政策的制定出台,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入口網站或專業網站,面向全社會公開徵集廣大市民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條 重大決策專家諮詢論證所需經費由市專家諮詢委員會聯絡處根據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提出年度專家諮詢論證經費預算,經審定後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章 諮詢專家
第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諮詢專家,是指經市人民政府聘請的參與重大決策事項諮詢工作,並提出諮詢意見的專家。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諮詢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負責建立和聯繫。按照不同的專業分類,專家庫可分若干專家諮詢小組,專家諮詢小組的設立和人員組成,由市政府研究室確定。
第十三條 諮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術造詣深,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相應的職稱、相當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熱心我市諮詢事業,責任心強,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參加委託的諮詢工作;
(四)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公正誠信,敢於直言不諱地提出諮詢論證意見。
第十四條 諮詢專家要按照以市屬人才為主、外域聘請為輔,技術人才為主、行政領導為輔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聘請,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屬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諮詢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市專家諮詢委員會從自薦和推薦人中篩選並提出建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聘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聘書。聘期結束後,由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決定續聘或解聘。
第十六條 諮詢專家應獨立自主地開展諮詢論證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為專家諮詢論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七條 諮詢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諮詢論證;
(二)嚴格遵守保密經律,不得泄露諮詢論證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情況,不得丟失、外傳參與的重大決策事項資料;
(三)接受市專家諮詢委員會的監督和管理;
(四)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諮詢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專家諮詢委員會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諮詢論證工作任務,影響論證工作進行的;
(三)經考核不能勝任諮詢論證工作的;
(四)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諮詢論證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諮詢論證反饋制度
第十九條 建立諮詢論證評價制度。市專家諮詢委員會對每一位諮詢專家建立諮詢論證工作檔案和信用評價記錄,記載專家諮詢論證意見的可靠程度和決策實施效果,並進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條 建立諮詢論證問責制度。對市人民政府確定需要進行專家諮詢論證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組織專家諮詢論證。對需要進行專家諮詢論證的重大決策事項,未組織專家諮詢論證,或對專家諮詢論證意見不予吸納的,必須說明原因並得到批准,否則,由此造成工作失誤的損失的,要追究行政決策者的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聘任一定數量的諮詢專家,建立專業諮詢組織,為部門決策提供必要的諮詢論證服務。在業務上接受市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指導,如遇諮詢論證工作需要,市專家諮詢委員會可從部門諮詢組織中統籌安排諮詢專家參加。
第二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組成部門可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和本部門重大決策事項專家諮詢論證制度,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