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保監局、證監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要求,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對《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激勵措施的實施辦法(2021)》(銀髮〔2021〕32號文印發)進行了修訂,形成《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激勵措施的實施辦法(2022)》,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激勵措施的實施辦法(2021)》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激勵措施的實施辦法(2022)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3月3日
辦法全文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督查激勵的通知》(國辦發〔2021〕49號)有關要求,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良好金融秩序成效較好的省(區、市)採取激勵措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評價依據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依據本部門掌握的地方工作成效情況,參考本部門日常督查情況,對有關地方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良好金融秩序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條 評價對象
全國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三條 評價原則及方法
(一)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簡便易行的原則,切實簡化考評方式、最佳化考評流程。
(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綜合兩類評價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嚴格控制督查激勵數量(總數不超過5個),提高激勵含金量。
(三)充分考慮地區發展的差異性,合理制定評價標準,提高評價的科學性與可比性。評價結果應綜合考慮地區平衡,兼顧東、中、西部地區。
第四條 評價標準
(一)定量評價標準:
1.各地區近三年重大逃廢債事件情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2.各地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平安建設工作考評有關情況。(銀保監會)
3.各地區化解高風險中小銀行機構相關風險進展情況和處置地方法人銀行不良貸款情況。(銀保監會、人民銀行)
4.各地方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提高人民幣結算占比情況。(人民銀行)
5.各地發生因損害銀行或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而引發群訪群訴的情況。(銀保監會)
6.各地區上市公司等法人受行政處罰情況。(證監會)
7.各地區各類交易場所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數量、涉及金額和涉及人員情況。(證監會)
8.各地區壓降違法違規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情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二)定性評價標準:
1.各地區發生重大區域金融風險情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2. 各地區推動鞏固綠色金融、科技金融和製造業金融服務發展情況。推動提高民營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完善民營企業融資配套服務情況。推動鞏固金融扶貧成果、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鄉村振興金融服務等普惠金融發展,健全信息共享平台、融資擔保體系和風險補償機制,完善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配套服務情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3.各地區將金融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等情況。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建立金融知識普及與投資者教育的長效機制、推進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等情況。建立金融科技驅動的金融創新活動長效監管機制情況。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解民營企業債券違約風險方面的情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4.各地區推動金融科技規範套用,加快金融數位化轉型,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風險技防能力情況。規範發展住房租賃金融業務,大力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情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5.各地區對各類交易場所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的情況。(證監會、人民銀行)
6.各地區配合完善支付服務環境建設情況。配合推動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服務減費讓利情況。配合拓展移動支付在公共運輸、醫療、繳稅、校園、公共事業繳費等便民領域場景的套用,加快非現金支付受理環境建設情況。配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無證從事支付業務等支付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整頓情況以及推動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建設情況。(人民銀行)
7.各地區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地區金融穩定、培養和引進金融人才、服務金融機構和企業發展等方面情況。建立健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工作機制,開展執法檢查、專項行動,配合查處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情況。推動現金支付環境建設及對拒收現金行為的配合整治,切實保障特殊群體使用現金消費支付便利化,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情況。不當干預或影響信用評級機構展業獨立性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脅迫、誘導或干預信用評級機構作業和決策,阻礙或限制信用評級機構盡職調查,設定不合理的信用評級導向,限制信用評級機構公平競爭等行為。(人民銀行)
8.各地區推動保險行業支持經濟轉型升級、服務社會治理創新、開展民生保障服務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情況。各地方政府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管理情況。(銀保監會)
9.各地區支持屬地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防範化解上市公司風險情況。支持相關人民法院開展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情況。(證監會)
第五條 評價程式
每年2月底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照上述標準分別提出評價激勵對象,並對提出的評價對象進行綜合考慮,按照各部門提出擬激勵對象的得票數以及該地區有無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等進行綜合排名,最終確定評價結果,並報國務院辦公廳。
確定激勵名單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在各自部門入口網站對激勵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六條 激勵措施的落實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安排,對擬予以激勵支持的省(區、市)予以以下激勵支持:
(一)根據該省(區、市)金融機構的實際合理資金需求,適度加大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的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製造業、“三農”、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綠色低碳等國民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信貸投放。(人民銀行)
(二)支持該省(區、市)或其轄內地區開展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在同等條件下對其申報金融改革試驗區等予以重點考慮和支持。(人民銀行)
(三)在充分尊重商業銀行自主發展意願的前提下,鼓勵符合條件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該省(區、市)設立分支機構。(銀保監會)
(四)支持該省(區、市)有綠色項目融資需求的企業註冊發行碳中和債等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註冊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支持該省(區、市)符合條件的項目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支持該省(區、市)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雙創”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等金融創新產品。就“雙創”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等設立專項審核機制,實行“專人對接、專項審核”,適用“即報即審”政策,提高上市審核、掛牌轉讓條件確認工作效率。將“雙創”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承銷情況納入證券公司實施正向激勵評價。(人民銀行、證監會)
(五)支持該省(區、市)或其轄內地區積極探索保險業改革,助推經濟轉型升級,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支持該省(區、市)保險機構(含分支機構)結合本省(區、市)經濟、社會和民生領域實際需求開展保險產品和業務創新。在充分尊重保險公司自主發展意願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在該省(區、市)設立分支機構。(銀保監會)
第七條 附則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共同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激勵措施的實施辦法(2021)》(銀髮〔2021〕32號文印發)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