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建議權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建議權
  • 外文名:The criticism of the state organs suggests
  • 作用:促進機關提高決策水平和辦事效率
  • 出自:《憲法》
內容,作用,

內容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作用

1.公民行使批評、建議權,有利於國家機關加強廉政建設,督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防止違法亂紀現象;
2.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提高決策水平和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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