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立法議案

審議立法議案立法機關對已經列入議事日程的立法議案正式進行審查和討論,包括委員會的審議和立法機關大會的審議。
立法程式的第二階段。在審議時,議員(或代表)可以對立法議案提出贊成、反對或修改的意見。在西方國家的議會中,立法議案的審議一般要經過“三讀”程式。審議議案的工作一般由若干個常設委員會進行。各國立法機關的委員會在立法過程中的地位頗有差別,但絕大多數國家的委員會都起著重要作用,有時直接影響到立法議案的命運。許多國家規定委員會的活動要秘密進行,但也有些國家規定委員會的活動是否秘密進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在美國、日本等國,委員會審議議案時,為了獲取有關的情報和資料,可以聽取某些和審議中的議案有關係的人員或者有專門知識的專家的意見,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原則上要公開進行。有的國家還允許議會外的人員或團體主動要求對審議中的議案提出贊同或反對的意見,供委員會參考。
委員會對議案審議後進行表決。如果通過,就由委員會向議院提出報告。立法機關審議時,與會者在大會上作辯論發言以及就立法議案提出修正案,是大會審議立法議案的主要形式和主要環節。各國對辯論發言的程式和時間一般都有規定。參加大會審議的通常有立法機關的領導機構、專門委員會、議員、代表團、立法議案的提案者。議會黨團往往也參加大會。有的國家如法國、日本,還允許政府成員列席大會並有發言權。
在中國,審議向全國人大提交的立法議案的程式是:先由提案人作說明;然後由各代表團分別討論;法律委員會在收集代表團意見的基礎上審議並提出修改意見;舉行主席團會議,由法律委員會作審議報告,如遇重大意見分歧,由主席團進行討論、辯論並通過表決形成主席團的意見,再將主席團的意見提交大會審議。向全國人大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審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立法議案的程式是:先由提案人對議案作出說明,再由常委會分組審議議案,最後交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會議通常舉行兩次,第一次作初審,然後由各位委員回去研究,第二次會議在進一步審議的基礎上作出通過與否的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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