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案審議權

立法議案審議權,依法審查和討論立法議案的權力。一般屬於立法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各委員會,但立法機關和委員會的權力大小在各國不盡相同。

有些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印度、紐西蘭等,立法議案在議會要通過一讀、二讀才交付專門委員會,通過這兩個階段後,立法議案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得以確定,專門委員會在修改立法議案時不能違反這些原則,因而立法議案審議權主要掌握在議院手中,專門委員會的審議作用主要表現在立法技術方面。有些國家,如法國、義大利、瑞士、日本等,接受提案後,由議長直接交付專門委員會,委員會審議之後才提交議會辯論;有些國家,如美國、瑞典、菲律賓等,雖然由議會一讀後交付專門委員會,但一讀只是宣布議案的名稱和提案人的姓名,並不是對議案的審議,不包括議會的意見,專門委員會在審議該議案時不受約束,有時甚至根本改變議案的內容。在這兩類國家,審議權主要掌握在各專門委員會手中。還有一些國家,審議權的歸屬視立法議案的內容和性質而定,一類立法議案的審議權由議院掌握,另一類則主要由議會的專門委員會掌握。少數國家的議會可以決定不將立法議案交付專門委員會而由議院直接辯論,但這種程式常用於有緊急需要的議案,如日本、阿根廷等國有此類規定。在中國,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立法議案的權力,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代表團和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行使。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的立法議案的權力,由委員長、常務委員會委員和專門委員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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