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立法議案

提出立法議案,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某項法律的活動,是立法程式的第一階段。許多國家規定,提出立法議案應屬於立法機關的職權範圍,這特別表現在實行兩院制的國家,因為兩院的立法權一般是不平等的。有些國家(如奧地利、荷蘭)規定所有的議案只能向下議院提出,不能向上議院提出。有些國家(如英國、美國、法國、日本、印度、澳大利亞)則規定有關財政預算、財政經費、稅收等議案只能在下議院提出,不能向上議院提出;其餘議案則可在任何一院提出。有些國家(如挪威)規定,立法議案先向某一院提出,通過後再提交另一院通過。有些國家還規定議員提出立法議案必須符合法定人數,比如在西班牙,至少有50名議員才能提出立法議案。有些規定選民有立法提案權的國家,對選民的人數作了限制。提出議案通常只是一個簡單的手續。各國常用的方式有,由提案人把議案交給議院的職員,或把議案正式登記,或在議院裡宣布,或是宜讀議案的項目等等。議案提出之後,便由議院印刷並分發。在中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立法議案,必須是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即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議案。享有立法提案權的其餘的組織和人員則只能向其中一個立法機關提出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必須滿30人才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滿10人才能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需本次會議審議的立法議案最遲在會議舉行一個月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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