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許可權

審計監督許可權是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權力範圍及遭受干擾時可以採取的措施。根據《審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監督許可權
  • 定義: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權力範圍及遭受干擾時可以採取的措施
主要包括: (1)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財政預算、財務計畫、決算、會計報表以及有關資料; (2)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資產,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3)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上述單位和人員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4)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制止無效時,通知財政部門或者銀行暫停撥付有關款項; (5)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可以採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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