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範圍

審計監督範圍,是指在規定的審計範圍內不得超越審計界限。審計監督範圍是審計實施中, 指那些單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遵照憲法的原則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任何一個有國家資金的單位,都要審計,這是一個制度”的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監督範圍
  • 定義:那些單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審計條例》規定的審計監督範圍包括:(1)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 (2)國家金融機構;(3)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基本建設單位; (4)國家給予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其他單位; (5)有國家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國內聯營企業和其他企業;(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1.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黨政組織和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2.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3.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4.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5.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6.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7.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8.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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