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定新兵是兵役機關根據應徵公民政治、身體、文化等方面的情況,通過審查和衡量,確定其是否服現役。縣、市(區)在審定新兵時,應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徵公民服現役。
審定新兵是兵役機關根據應徵公民政治、身體、文化等方面的情況,通過審查和衡量,確定其是否服現役。縣、市(區)在審定新兵時,應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徵公民服現役。
審定新兵是兵役機關根據應徵公民政治、身體、文化等方面的情況,通過審查和衡量,確定其是否服現役。縣、市(區)在審定新兵時,應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徵公民服現役。...
審批定兵即對政治審查、體格檢查、年齡和文化審查均合格的應徵公民,按照擇優挑選的原則,審查批准確定為當年徵集對象的工作。雙合格青年在嚴格的審批定兵後,才可以被確定為預定新兵。工作內容 (1)基層初定,即接兵部隊與基層出兵單位初步選定;(2)區縣審定,即區縣徵兵辦分別與各接兵單位商定;(3)定兵會...
擇優定兵原則 擇優定兵原則,亦稱“好中選優原則”、 “擇優選送原則”。審定新兵時,在體檢、政審雙合格的前提下,堅持好中選優,這是審定新兵的一條基本原則。各級應儘量把文化程度高、身體素質好、現實表現好、家長和本人思想覺悟高、要求參軍願望迫切的青年送到部隊。
《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經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審定新兵,交接、運輸新兵和接收退兵,優待和安置,法律責任,附則8章56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
第五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審定新兵前,集中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相關保障等由省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規定。第二十七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召開會議集體審定新兵,對體格檢查...
在審定新兵時,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徵兵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召集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等小組負責人和條件兵接兵部隊人員,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准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服現役。應徵公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單位應當將批准入伍的公民信息向社會公布。...
集體定兵原則,審定新兵工作應遵循的準則。為了把兵定準、定好,在定兵時,除縣徵兵領導小組成員外,還應吸收政審組和體檢組負責人、體檢隊主檢醫生、各鄉、鎮、廠礦(場)的領導、武裝部長和接兵幹部參加定兵會議,對選送的兵員進行集體研究決定。保證把現實表現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青年徵集入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徵兵工作,是指在徵集現役兵員過程中的宣傳教育、兵役登記、確定預征對象、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審定新兵、交接運送新兵、接收退兵和兵員儲備等工作。第三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第四條 做好徵兵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各部門、...
縣(市、市轄區)徵兵工作機構審定新兵時,應當吸收預定對象所在單位負責人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共同研究,集體審定。第二十二條 應徵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審定:(一)現實表現有疑點待核實的;(二)新遷入戶口不滿一年的;(三)文化程度與實際學歷不相符的;(四)戶籍年齡與報名年齡不一致的;(五)...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召開會議集體審定新兵,具體辦法按照國防部徵兵辦公室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徵兵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公民逃避兵役義務或者參軍入伍出具虛假材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擬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姓名、年齡、學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徵兵工作,系指在徵集服現役兵員過程中的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審定新兵,交接運輸新兵,退兵處理,兵員儲備和優待等工作。第四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據法律服兵役是每一個公民的光榮義務。第五條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
第六章 審定新兵 第三十二條 審定新兵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組織實施。第三十三條 審定新兵應堅持全面衡量、擇優選擇和集體審定的原則。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審定新兵,由政府主管領導、兵役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人員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依據軍...
第五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審定新兵由縣徵兵領導小組和徵兵辦公室的負責同志以及體檢、政審組長參加,集體審定。吸收接兵部隊的負責人參加。第二十四條定兵時,應對體檢合格和政審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批准思想表現好、身體素質好、文化程度高的青年服現役。第二十五條新兵審定後縣兵役機關應將擬定批准服現役...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徵兵工作,主要包括平時準備、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審定新兵、交接運輸新兵、退兵處理、兵員儲備和優待等工作。??第四條?全省每年徵集新兵的人數、範圍、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確定。??徵兵任務的分配,應當根據當地總人口和應徵公民數量、素質以及...
第四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分配的徵兵數量,本著擇優的原則,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徵公民中,提出新兵預定人員名單,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審批。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接兵部隊負責人集體審定新兵,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均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准服現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名單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五條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在我國,徵兵是加強部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它直接關係到部隊現代化建設和戰鬥力的提高。徵兵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領導、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審定新兵、交接新兵、運輸新兵、檢疫和退兵、經費開支、獎懲等內容。中國古代所謂文武合一,兵...
《雲南省徵兵工作條例》於1999年7月29日經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發布,內容共十章三十七條,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六章 審定新兵和批准入伍 第七章 交接運送新兵 第八章 接受退兵 ...
該《條例》分總則,機構和職責,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和審定新兵,新兵交接、運輸和接收退兵,優待,法律責任,附則8章37條,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徵兵工作條例 (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公布;根據...
第十九條 縣、市對準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應逐個進行複審,嚴格把關,切實保證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第五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條 縣、市在審定新兵時,應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現役。第二十一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
第四章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分配的徵兵數量,本著擇優的原則,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徵公民中,提出新兵預定人員名單,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審批。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
第五章新兵審定和交接輸送 第二十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應徵公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單位的意見,召集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等部門以及接兵部隊集體審定兵員。區、縣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召集有關部門和接兵部隊,依據軍兵種對兵員的要求,在審定的兵員中,擇優批准政治、...
第二十一條 審定新兵按下列程式進行:(一)鄉、鎮、街道根據體檢、政審情況,按照超出本地徵集任務五分之一的數量,向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擇優推薦體檢、政審合格人員。(二)縣(市、區)召開徵兵辦公室主任、政審組長、體檢組長和基層單位徵兵負責人聯席會議,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集體審議後由縣(市、區...
第四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一條 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結束後,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安排人員和接兵部隊幹部,共同對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雙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家訪。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本著擇優選送的原則,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雙合格的應徵公民中,提出新兵預定人員...
第五章 新兵審定與交接 第二十九條 應徵公民服現役,必須經縣級以上徵兵辦公室批准。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單位負責徵兵工作的部門或者專辦人員,按照縣級以上徵兵辦公室所確定的徵兵數量,從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均合格的應徵公民中,擇優提出新兵預定人員名單,報縣級以上徵兵辦公室審查批准。第三十一條 ...
第六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當擇優向縣徵兵辦公室推薦預定新兵。審定新兵時,由縣徵兵辦公室召開有體檢、政審組織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定兵會議,應邀請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對符合徵集條件的應徵公民全面衡量,擇優定兵。定兵應嚴格執行徵兵命令對徵兵數量和質量的...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徵兵工作,是指在徵集新兵過程中的兵役登記、落實預征對象、役前培育、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審定新兵、新兵的接交運送、接收退兵、兵員儲備和優撫等工作。第四條凡在我省境內進行徵兵工作和參與徵兵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五條徵兵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各級兵役機關及有關部門...
第四章 新兵審定和退兵 第十八條 旗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應當在聽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召集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學歷審查等部門負責人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集體審定兵員,擇優批准政治、身體、文化、年齡合格的預征對象入伍。新兵名單應當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
第四章 審定兵員、交接輸送與退兵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徵兵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兵幹部和基層專職武裝幹部組成聯合走訪組,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走訪,應徵公民及其家屬和所在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有關情況。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審定新兵時,應當聽取徵兵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