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徵兵工作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平時的徵兵工作,戰時的徵兵工作遵循的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徵兵工作條例
  • 頒布日期:19960925 
  • 實施日期:19960925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徵兵工作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兵役登記和報名應徵,第三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第四章 審定新兵,第五章 交接和運送新兵,第六章 接收退兵,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徵兵工作條例

(1996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兵役登記和報名應徵
第三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第四章 審定新兵
第五章 交接和運送新兵
第六章 接收退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徵兵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兵員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平時的徵兵工作。戰時的徵兵工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和國家的專門規定實施。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公民和接兵部隊人員,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凡戶籍在本自治區的公民,不分民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和本條例服兵役。
每年徵集新兵的數量、範圍、對象、時間和要求按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下達的徵兵命令執行。
各單位必須承擔上級下達的徵集兵員任務,完成本單位的徵兵工作。
第四條 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徵兵期間應當成立徵兵工作領導機構並設立徵兵辦公室。徵兵辦公室由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民政、勞動、財政、教育、交通、監察、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和團體抽調人員組成,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工作。
第五條 徵兵辦公室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兵役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
(二)擬訂兵役登記、宣傳教育、兵員分配、被裝發放、新兵交接和運輸等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保證新兵政治、身體、年齡、文化條件的措施,確保新兵質量;
(四)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徵兵工作;
(五)做好徵兵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防止發生事故;
(六)負責承辦徵兵工作其他事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衛生、勞動、民政、財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徵兵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兵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徵兵工作的需要。
徵兵工作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管理和使用,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有徵兵任務的基層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本單位的徵兵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徵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對檢舉揭發徵兵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和逃避服兵役行為有功者,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兵役登記和報名應徵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登記工作。
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或者經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確定的單位,承辦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
第十條 承辦兵役登記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兵役機關的安排,在每年9月30日前,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地區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對進行兵役登記的男性公民發給《兵役登記證》。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為應徵公民。
對女性公民的徵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徵兵機構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的規定確定徵集辦法。
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縣級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本地區當年適齡公民的名單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徵兵開始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部署,發布徵兵公告,設立徵兵報名站。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向廣大青年進行國防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勵應徵公民報名應徵。
應徵公民的親屬有義務動員和幫助應徵公民本人報名應徵。
第十二條 徵兵時,應徵公民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學歷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徵兵報名站報名應徵。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到徵兵報名站報名的,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報名。

第三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負責對報名的應徵公民進行身體、政治和文化情況的初步審查,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規定的人數,擇優選定接受體格檢查的應徵公民,並組織其到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要求,抽調和培訓體格檢查醫務人員,組成體格檢查組,設定體格檢查站,具體負責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參加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辦法》,確保體格檢查質量。
第十六條 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在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統籌安排下,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具體實施。
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查清應徵公民的政治狀況以及現實表現,確保兵員的政治質量。
第十七條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必須在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表上籤字,對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情況負責。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
徵兵工作人員需要了解應徵公民的政治情況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
第十九條 應徵公民必須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安排,接受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條 被抽調參加徵兵工作的人員,其工資、獎金和其他補貼,由其所在單位按原標準發放。應徵公民接受體格檢查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補貼,由其所在單位按原標準發放。

第四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一條 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結束後,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安排人員和接兵部隊幹部,共同對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雙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家訪。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本著擇優選送的原則,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雙合格的應徵公民中,提出新兵預定人員名單,報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二條 審定新兵名單,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召開有徵兵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和體格檢查組、政治審查組、接兵部隊及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定兵會集體審定。
新兵名單確定後,新兵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所在單位應當將新兵名單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應徵公民服現役,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收到《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二十四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是在職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其應享受的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待遇,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家屬享受軍屬待遇。義務兵家屬的優待,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交接和運送新兵

第二十六條 交接新兵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共同組織實施。交接雙方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或者拒絕交接。
第二十七條 新兵交接在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所在地進行。新兵交接前由新兵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管理並負責所需費用。新兵交接後由接兵部隊負責管理,所需費用由接兵部隊負責。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接兵部隊和交通、鐵道、公安部門,應當按照新兵運輸計畫,做好新兵運送工作。
車站、港口和軍供站(兵站)應當協助接兵部隊做好新兵運輸和中轉服務保障工作。

第六章 接收退兵

第二十九條 新兵入伍後,因身體或者政治條件不合格,被接兵部隊在規定期限內退回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兵役機關組織複查。
經複查符合退兵條件的,由其入伍前所在地的縣級兵役機關予以接收,公安機關應予在原地落戶。入伍前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契約工)的,原單位應予復工、復職。
經複查不符合退兵條件的,由接兵部隊負責帶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是在職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二)是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六個月至一年;
(三)是城鎮待業青年或者農村青年的,一年內,機關、學校、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不予錄取、錄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營業執照;
(四)對情節嚴重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並處相當於當地一個義務兵年優待金一至五倍的罰款。
應徵公民受到前款規定處理後,不免除其服兵役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應徵公民接到入伍通知書後不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經教育不改的,應取消其當年入伍資格,並按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應徵公民入伍後,在規定的檢疫期內擅自逃離部隊,並被部隊作退兵處理的,按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被部隊作退兵處理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並責令退還已領取的全部優待金。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接收符合退兵條件的不合格新兵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依據本條例規定收繳罰款時,應出具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三十四條 徵兵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擅自辦理入伍手續的;
(二)行賄、索賄、受賄的;
(三)偽造或者出具假戶口、假學歷和其他假證明的;
(四)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虛作假的;
(五)拖延交接新兵或者拒絕交接新兵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接兵部隊人員違反徵兵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將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並通報其所在部隊處理。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徵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兵役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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