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寧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擬定全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地區:寧津縣
  • 職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 隸屬: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二)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城區城市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城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排水等專業規劃;參與審查工程建設項目中有關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排水等設施的設計方案和竣工驗收。
(三)負責城區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亮化、市政和廣場設施、戶外廣告牌匾、沿街簡易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它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包括城區、工業園新區、老區)內戶外廣告、標誌(牌匾)設定管理有關工作,以及道路占壓或挖掘、綠地占用和樹木伐移、建築垃圾的處置、運輸許可等。負責城區市容市貌的管理監察工作。負責城區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資金的預算、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區防汛排澇工作和愛國衛生運動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城區小型綠地、市政、環衛、防汛設施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小型急需或臨時性建設任務。
(五)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六)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依法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十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道路上違章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或拒絕將車輛移走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或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或指定的地點。
(十二)行使城市客運管理方面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客運經營者不在核定的客運站點停靠、上下乘客、裝卸行包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負責受理上級批轉的信訪案件和民眾舉報案件及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所屬單位組織人事、勞動和工青婦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閆雲軍
寧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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