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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1997]8號
【發布日期】1997-09-24
【生效日期】1997-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通知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甬政[1997]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寧波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政策全文
寧波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門和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屬於預算外資金,必須依法納稅,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實行統一核算。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所有部門和單位。
在國家財政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社會保障基金暫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各級政府,由各級財政部門建立統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從財政專戶中撥付。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依據先收後支、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對預算外資金進行分類管理和核算。
審計、監察、計畫、物價、人民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部門和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合理使用預算外資金。
第七條部屬單位由地方政府按規定許可權出台政策而形成的預算外資金和省屬單位預算外資金,應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財政部門對這部分資金的收支活動進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對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預決算進行審批。
第三章 資金來源管理
第八條預算外資金來源包括以下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含資金、附加收入,下同)和憑藉政府職權籌集的資金等;
(二)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共同審批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和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三)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向企事業單位、個人徵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
(四)主管部門(含行業性組織)按照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
(五)鄉鎮政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籌集的、由鄉鎮政府用於本鄉鎮經濟建設、事業發展、公共福利等方面支出的鄉鎮自籌和鄉鎮統籌資金;
(六)上級部門下撥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項資金;
(七)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財政撥款有償使用回收資金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部分,國家行政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的非經營性收入,財政專戶利息等。
第九條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和提取預算外資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隨意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不得隨意緩收、減免應收的預算外資金,不得坐支。
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市和縣(市)、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均無權審批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各地、各部門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初審後,轉報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價局審批。確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的,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初審後,轉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中需要列入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的,應當事先徵求市財政局、物價局意見。
地方性法規、規章中已明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物價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稽查和驗審工作。對未經許可權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項目和提高標準的,必須責令其立即停止執行並糾正。
第十三條部門和單位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按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票據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購領、保管、分發和回收核銷工作。執收部門和單位不按規定使用合法票據的,繳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財務部門不得報銷。票據管理和年度審驗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預算外資金必須由本單位財務部門集中管理,統一核算,並通過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將預算外資金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統籌安排使用。任何單位的非財務管理部門不得經管預算外資金。
第四章 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門帳戶,用於辦理預算外資金的收繳和撥付,對預算外資金收支進行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六條有預算外資金的部門和單位,須經財政部門批准在指定的銀行設立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不得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入帳戶。支出帳戶只能接受從財政專戶中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支出款項,由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銀行不得為部門和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
第十七條根據預算外資金收支的不同特點,對全市預算外資金實行分類管理。
(一)國家機關和受政府委託的部門、單位,經許可權部門批准,為某一特定目的或完成某一專項事業和專項工程面向社會收取的資金,以及其他政府行為收繳或增值的資金,為政府專項資金,其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支出按計畫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使用中要與單位經費分帳核算,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
(二)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各類社會保障基金,在國家財政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經管部門可在指定銀行設立一個收入過渡帳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將收入過渡帳戶的資金繳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三)各部門和各單位的其他預算外資金,收入直接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部門結合預算內資金統籌安排。
(四)對收支活動頻繁,以及一次性或臨時性等預算外資金,經財政部門核定收支計畫後,可按確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結餘的數額由財政部門通知銀行在規定期限內從單位資金帳戶中直接劃解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預算外資金結餘,除政府專項資金和以政府信譽建立的社會保障基金結餘可結轉下年專項使用外,其他預算外結餘經同級財政批准,財政部門可統籌安排使用。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利息收入,並計預算外資金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財政專戶的預算外間歇資金在保證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臨時調度用於支持生產和事業的發展,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建立、健全間歇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戶管理,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管理、財政專戶總會計核算、預算外資金使用審批辦法,及時核撥資金,保證正當用款。財政專戶管理工作規則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部門和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必須執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和經批准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改變使用項目或超標準開支。
第二十二條政府專項資金要按計畫和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支出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計畫和進度撥付資金。其他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福利、補貼、津貼、業務、公用等正常經費和專項經費的,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支出由財政部門依照計畫結合預算外資金安排,按月撥付。有特殊支出需要的,須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後使用。財政部門應按時將資金撥入各單位支出帳戶。單位支出帳戶資金沉澱較多,財政部門可暫緩撥款。
第二十三條部門和單位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必須先經財政部門審查,列入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再按國家規定程式報計畫部門,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未列入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計畫部門不予立項。
第二十四條部門和單位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的,應先報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列入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然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鄉鎮自籌和統籌資金在使用時,要嚴格按規定專款專用,經鄉鎮政府審批後,由鄉鎮財政部門按計畫從財政專戶中核撥。
第二十六條嚴禁用預算外資金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不得橫向拆借或變相拆借預算外資金,不得用預算外資金搞計畫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以及投資入股等違法、違紀活動。
第六章 計畫與決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制度,通過編制收支計畫和決算,加強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合理調控資金使用方向,運用好預算內外綜合財力,提高資金的整體效益。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和單位應本著積極穩妥、支出合理、不打赤字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為保證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中,政府專項資金的收支計畫與單位其他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畫分別編制。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時間,根據本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編制下一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政府專項資金收支計畫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財政部門要結合預算內資金及其他資金的安排情況,按照經費定額和開支標準,對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進行審批,並在認真審批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經批准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作為部門和單位資金繳撥及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條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審核批准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並按月向財政部門報告收支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一般不作調整。在年度執行中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對收支計畫進行調整的,須報財政部門批准,並於每年10月份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年度終了後,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預算外資金決算。
主管部門對所屬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審核匯總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各級財政部門要審批當地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應及時糾正並予以調整。
財政部門要在審批部門和單位收支決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監督與獎懲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預算外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收入、上繳及使用稽查制度,認真檢查部門和單位執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情況,定期向同級政府匯報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檢查情況,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內部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定期對本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取、使用、帳戶核算及管理情況進行專門檢查;接受同級或上一級財政、物價、人民銀行、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嚴格執行檢查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各級政府或財政部門要對認真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定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可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對責任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
(二)預算外資金收入不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坐收坐支;
(三)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
(四)不按規定作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票據;
(五)瞞報預算外資金收入、轉移資金,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帳戶和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搞計畫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投資入股以及濫發獎金、津貼和補貼;
(六)基本建設投資、購置專控商品等不符合規定的預算外資金支出;
(七)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八)不按要求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九)隨意減免、緩收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