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寧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2014年10月29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 發布部門:寧波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浙江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11月28日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3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教育綜合規定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滿足市民終身學習需求,促進終身教育發展,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終身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終身教育,是指除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外,各類有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
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對職工教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終身教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設立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促進委員會,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終身教育工作。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促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指導終身教育工作,將終身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扶持和鼓勵措施,促進終身教育發展。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終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
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文廣新聞出版、體育、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和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殘聯、社科聯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終身教育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終身教育工作。
第七條
成人教育院校、社區教育學校、老年人學校、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在終身教育實施中的作用。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組建教育培訓機構,向社會提供終身教育服務,並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本組織成員終身學習提供保障和服務,鼓勵其建立帶薪學習制度和學習獎勵制度,支持在職人員接受教育培訓。
鼓勵專家、學者以及具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市民為終身教育提供志願服務。
第九條
鼓勵有學習和接受教育能力的市民積極參加終身教育,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提高自身素質,促進全面發展。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終身教育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終身教育發展規劃,制定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年度終身教育工作計畫。
第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區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社區教育網路,建立社區教育服務圈。
應當針對社區內不同教育對象,開展思想道德、科學素養、文化體育、專業技能、醫療保健、休閒養生、法律知識等教育活動,滿足社區居民對多樣化教育培訓的需求。
第十二條
農業、教育和科技部門負責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民職業技能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技術推廣培訓和農村預備勞動力培訓等的組織和實施,提高農民勞動技能和文化素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勞動力向工業、服務業轉移就業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等單位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在職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老年教育資源,最佳化老年教育布局,重視老年教育機構建設。
教育、民政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豐富老年人生活、增進老年人健康的知識型、休閒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舉辦老年教育培訓機構。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和殘聯等單位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點和需要,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教育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單位應當指導和推進婦女兒童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教育,普及親職教育知識,促進以親職教育素養、身心健康素養為主題的家長素養工程。
第十六條
鼓勵行業協(學)會開展行業從業人員的終身教育活動,並對成員單位終身教育活動的開展進行指導和評估。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委託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終身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建立市、縣兩級終身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逐步整合各類信息化學習教育資源,為市民開展個性化學習提供服務。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終身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為學習者建立個人終身學習檔案。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適應終身教育發展的學分管理體系。
逐步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學分積累制度。終身教育學分積累包括學習信息儲存、學分認證管理、學習信用管理、學分獎勵等內容。終身教育學分可以通過累積學習時間和課程考試等方式獲得。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行業協(學)會通過終身教育學分記錄方式開展各類培訓。
逐步建立終身教育學分轉換制度,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
第二十條
建立政府支持、社會力量捐贈和受教育者適當出資相結合的多渠道終身教育經費籌措機制。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終身教育經費列入相關經費預算,保障終身教育經費逐步增長。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並可以依法在稅前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其中用於一線職工的職工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高於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二條
終身教育機構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終身教育機構的性質,將從事終身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列入相關係列職稱評審。
第二十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教師信息資料庫制度,包括從事終身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為終身教育工作的開展提供師資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
建立跨地區、跨行業的終身教育資源整合機制。各行業、各部門應當整合最佳化區域內的終身教育資源,提高終身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全日制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情況下,發揮師資、場地和教學設備等方面的優勢,為開展終身教育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館、科技館、工人文化宮、美術館等社會公共設施應當採取免費或者優惠的方式向市民開放,開展有益於提高市民素質的公益活動,滿足市民接受終身教育的需求。
第二十七條
鼓勵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利用通信網路、廣播電視網路和計算機網路等開放教育課程,提供教育資源,促進終身教育發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將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等開發的學習資源用於終身教育。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終身教育宣傳,支持終身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條
每年十月的最後一周為本市終身學習活動周。市和縣(市)區應當組織開展系列終身教育宣傳活動。
對在終身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建立終身教育監督管理制度和評估制度。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促進委員會應當統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涉及終身教育的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日常監管,並定期對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建立終身教育統計制度。統計、教育等部門依法開展終身教育統計工作,做好統計資料的管理,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終身教育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終身教育經費的;
(二)違法統計終身教育數據的;
(三)擅自改變捐贈款物性質、用途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下旬,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寧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制定對於從法制層面固化終身教育的特色做法和有益經驗,提升和規範終身教育工作,完善地方教育立法,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將草案在《寧波日報》和“寧波人大網”上公布,傳送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法制委諮詢員徵求意見。先後召開了慈谿市、江東區(海曙區、江北區)和寧海縣有關部門、鄉鎮(街道)、總工會、共青團、婦聯、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立法工作聯繫點等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期間,還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詢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同時,法工委與教科文衛工委、市教育局、市法制辦等就草案修改進行了多次溝通協商。9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教科文衛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框架結構
草案修改稿保持了草案不分章的體例,並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整體上形成了相互關聯的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總則,包括概念、原則、職責劃分和倡導性條款等內容;第二部分是具體工作,包括相關規劃、社區教育、農民教育、在職人員教育、老年教育和特定類型人員教育等內容;第三部分是保障,包括相關制度、經費、人員保障及宣傳、獎勵、監督管理、評估、統計等內容;第四部分是法律責任和施行日期等內容。
二、關於具體修改內容
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對終身教育作了定義,並列舉了終身教育的不同類型。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較為集中。有的認為,該定義較為模糊,建議作進一步明確。有的認為,終身教育應當包含現代國民教育。有的認為,列舉的教育類型標準不統一,內容存在重疊。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此種列舉方式難以囊括相關終身教育類型,建議將列舉部分刪去。經研究,相關上位法和政策對終身教育概念未作明確,理論上也未形成統一觀點。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了現代國民教育體系更加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基本形成的目標。我們認為,終身教育是與現代國民教育相區別的概念,且福建、上海、太原和河北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也採用了類似排除式的表述,因此,建議對草案中終身教育的定義不作修改,並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刪去列舉部分。此外,考慮到職工教育屬於終身教育,《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對此已有詳細規定,建議刪去草案中重複規定的內容,並在第三款增加相關適用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三款,草案第十四條第二至五款)
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了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促進委員會的設立。市編辦提出,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促進委員會雖為議事協調機構,其設定仍應當按照有關程式另行審批,一般由黨委、政府發文明確,不宜在法規中直接規定。考慮到《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規定,政府成立跨部門的繼續教育協調機構,統籌指導繼續教育發展。跨部門協調機構的設立具有相關政策依據,建議對該機構設立不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草案第六、七條規定了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建議對該兩條作合併。此外,建議對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作了適當調整,刪去一些虛化的以及重複規定的職責。(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二款)
草案第九條規定了各類院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發揮在終身教育中的主導作用。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建議對相關主體作適當調整,更加符合實施終身教育工作的需要。(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和市婦聯聯合建立的寧波市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諮詢評估機制聯席會議所收集的有關專家意見,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作適當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
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終身教育學分轉換制度。考慮到目前終身教育與高等教育等學歷教育之間學分轉換存在障礙,建議按照有關政策的規定,對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作原則性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款)
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政府應當保障終身教育經費逐步增長。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關方面建議將終身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考慮到終身教育經費科目單列存在困難,列入教育經費又受限制的情況,經徵詢市財政局,建議增加規定“將終身教育經費列入相關經費預算”。(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
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從事終身教育專職教師的職稱評定。目前該類型教師與一般教師職稱評審存在差別,單列職稱評審和在教師職稱評審中單列學科組評審存在困難。根據市人社局的意見,經徵詢市教育局,並借鑑相關城市立法,建議將其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列入相關係列職稱評審。此外,建議增加規定從事終身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鼓勵專家、學者以及具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公民個人兼職從事終身教育工作。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考慮到鼓勵兼職與公務員法、勞動契約法中禁止或者限制兼職的規定存在不一致。建議修改為鼓勵相關主體為終身教育提供志願服務,同時保留兼職的相關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的其他相關內容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寧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
《寧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是寧波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項目之一。自2012年起,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教育局開展立法調研,並先後赴上海、太原等地學習借鑑終身教育立法經驗。經過兩年多的深入調研,結合我市終身教育工作實際,起草單位廣泛徵求意見,幾易其稿。今年5月30日,《寧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充分發揮專家顧問團作用,組織開展立法評審工作。根據《寧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於6月3日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加快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是推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建設教育強市、率先全面實現教育現代化的重要任務。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終身教育事業發展,社區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老年教育等工作有序推進,終身教育體系初步呈現,為我市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貢獻。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市終身教育還面臨著一些體制機制的束縛,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新要求,也存在著認識不到位、部門職責不清、統籌不力、終身教育資源利用率低、財政投入相對不足、師資力量有待加強、區域發展仍不平衡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通過法制保障予以提升和規範。此外,我市在終身教育工作實踐中探索積累的一些亮點和特色做法,比如日趨完善的社區學院及社區教育網路建設、以“學分銀行”為核心的終身教育數位化管理模式、以老年大學為重點的老年教育等,需要將其上升到法制層面予以固化,以保持持續發展。針對上述情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範終身教育工作,對促進我市終身教育事業的制度創新和持續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條例(草案)》充分體現了以促進發展為目標的立法理念,指導思想明確,內容豐富,特色明顯,層次清晰,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就一些具體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
1、關於終身教育概念界定問題。終身教育內涵豐富,很難用四種具體教育形式予以概括,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中“包括社區教育、農民教育、在職人員教育和老年教育等”的例舉刪除,並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終身教育,是指除國民教育體系以外各類有組織的教育培訓和實踐活動。”
2、關於終身教育原則問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修改為“終身教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原則。”
3、關於終身教育組織保障問題。建議進一步強化和突出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促進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作用,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對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促進委員會的職責作進一步明確。
4、關於終身教育經費保障問題。《條例(草案)》對終身教育財政經費投入規定比較抽象、籠統,建議在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明確“將終身教育經費列入地區本級財政預算”,同時明確終身教育經費在教育經費中的所占比重。
5、關於教育資源整合問題。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屬於國民教育序列,而非《條例(草案)》所明確的終身教育體系,因而不應當發揮“主導作用”;相對於“社區學院”,“社區教育網路”更能夠涵蓋社區教育主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九條修改為“應當充分發揮成人院校、社區教育網路、老年大學、青少年宮等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在終身教育中的主導作用。”
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三款增加“師資”和“宣傳、倡導終身教育理念”的內容,修改為“鼓勵全日制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情況下,發揮師資、場地和教學設備等方面的優勢,為開展社區教育提供服務。在日常教學中宣傳、倡導終身教育理念。”
6、關於學習型組織創建問題。《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組建教育培訓機構”的規定,與政企分開、管辦分離的中央政策精神相違背,不具備現實可操作性,建議修改為“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組建教育培訓機構”。
7、關於老年教育問題。《條例(草案)》對老年教育的責任主體未予明確,建議在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職責(四)中增加老年教育內容,具體修改為“負責農村成人教育、職工教育、老年教育,指導社區教育”。
8、關於終身教育隊伍建設問題。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應明確“從事終身教育的專職教師,應享有與國家教師同等的職稱評審資格”,或借鑑舟山等外地經驗,在教師職稱評審中,將從事終身教育專職教師的職稱評定單列。
為營造各方支持終身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專家、學者以及具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公民個人兼職從事終身教育工作。各企事業單位應為兼職從事終身教育工作者提供便利。”
此外,還就一些具體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見。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體會議經過審議,認為《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議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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