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武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是為了保障全體公民終身學習權利,滿足社區居民終身學習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2月8日,《武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武漢市教育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3年2月8日,《武漢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體公民終身學習權利,滿足社區居民終身學習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終身教育是貫穿人的一生的教育,是公民在人生各個階段通過各種形式接受的教育活動。本條例所指終身教育,主要是公民所受教育中的社會教育以及非正規教育。主要涵蓋青少年校外素質教育以及對在職人員、失業人員、農民、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老年人、殘疾人等開展的各級各類繼續教育培訓活動。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終身教育的組織、服務、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終身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公益服務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全民學習與社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終身教育工作的統籌領導,設立終身教育或學習型城市(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指導、協調和推動終身教育、學習型城市(區)建設工作。終身教育、學習型城市(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終身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採取扶持鼓勵措施,促進終身教育事業發展。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終身教育、學習型城市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終身教育、學習型城市(區)建設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終身教育、學習型城市(區)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終身教育、學習型城市(區)建設工作年度計畫;
(三)制定終身教育、學習型城市(區)建設工作評價標準;
(四)組織對終身教育、學習型城市(區)建設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五)負責終身教育、學習型城市(區)建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六)完成終身教育、學習型城市(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推進學習型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按各自的職責加強各類學習型組織建設。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市直機關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婦聯負責推進學習型黨組織、機關、學校、社區、企業、家庭建設,共同推進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城市建設工作。
第八條 市推進學習型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開展各類人群的培訓。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應當支持本單位職工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畫,自主或委託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開展職工終身教育培訓,提高在職人員業務水平與綜合素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的教育培訓,使其掌握就業知識,提高創業技能。相關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培訓計畫和要求,開展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創業培訓。
農村農業、科技、教育、扶貧開發等有關部門及科協等組織應加強相關設施建設,協同開展以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民工返鄉創業、失地農民培訓、農村實用技術推廣、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為重點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農民勞動技能和文化素質。
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聯等組織應與社區密切合作,加強殘疾人教育培訓工作,根據殘疾人身心特點,注重殘疾人潛能開發,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
教育、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老年教育組織機構,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豐富老年人生活、增進老年人健康的各類教育活動。
婦聯、工會、教育等部門和組織應與社區密切合作,指導推進親職教育和婦女教育工作。通過社區學校、家長學校等,開展親職教育宣傳,普及親職教育知識,推廣親職教育經驗。
共青團、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組織機構,開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動,加強青少年教育培訓,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以社區教育陣地建設為重要抓手,分級設立社區(終身)教育機構;制定《武漢市社區(終身)教育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推進市、區、街(鄉鎮)、村(社區)四級終身教育機構建設和發展。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村農業、衛生健康、文體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等組織可以委託社區教育學院、社區學校等,開展社區內的在職人員、失業人員、農民、進城務工人員、殘疾人、老年人及青少年等各類人群的教育培訓。
第十條 社區教育學院、社區學校應充分發揮社區教育紮根社區的特點,通過建立社區教育聯席會議、社區教育理事會、社區教育(班長)議事會等制度,不斷完善社區教育多元參與、協商、合作機制,探索推進基層治理和公民素養培育相融合,提高社區治理能力,推動社會治理創新。
第十一條 開放大學應建好終身教育公共服務平台和終身教育數位化學習資源庫。鼓勵各級各類終身學習網路平台互聯互通、學習資源共建共享,促進終身教育發展。
第十二條 積極探索學分銀行建設,逐步建立、有序推進區域內不同類型終身教育學習成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制度。終身教育學分可以通過累積學習時間和課程考試等方式獲得。
第十三條 鼓勵專家、學者、教師、離退休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員兼職從事終身教育工作。鼓勵市民參與終身教育志願服務,將終身教育志願服務者納入市、區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
第十四條 每年十一月第一周為市全民終身學習活動周。開展宣傳終身學習理念、推進全民學習、展示終身教育成果等活動。
第十五條 建立跨區域、跨行業的終身教育資源整合機制。鼓勵各社區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形式,逐步形成多方參與、廣泛協商、合力推進、行之有效的協調機制,促進各系統、各部門、各組織的學習資源開放共享。鼓勵開展終身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向市民開放學習場所和設施;鼓勵行業企業參與終身教育,引導一批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的社會培訓機構參與終身教育。
第十七條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前提下,充分利用各自資源優勢,在場地設施、課程資源、師資、教學實訓設備等方面為終身教育提供便利,開展終身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路和移動通訊等開放教育課程,促進網上學習平台互聯互通和學習資源共建共享,為居民提供線上線下等多種形式的學習支持服務。
第十九條 拓展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站)、社區文化中心的社區教育功能,推動社區教育機構與社區綜合服務站、社區文化中心等機構設施統籌、信息共享、服務聯動,推進社區資源共享。
第二十條  建設“文化五城”。本市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普場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青少年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益性設施應當採取免費或者優惠的方式向終身教育活動開放。每個區建成體育場、綜合性體育館、游泳館等“一場兩館”,達到全民健身中心街鎮全覆蓋。建設15分鐘生活圈、打造12分鐘文體圈、10分鐘公共活動圈。
第二十一條 建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和退出機制,鼓勵、規範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終身教育培訓機構,為社區居民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終身教育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終身教育經費分級保障體系,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學習者合理分擔等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終身教育綜合投入機制,拓寬終身教育經費來源;積極引導、支持建立終身教育基金,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助終身教育,捐贈人依法享受國家教育捐贈有關政策優惠。
市、區人民政府應將終身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保證終身教育經費逐步增長。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內常住人口數每人每年不低於2元的標準安排終身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教育經費預算,並根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制定相應的優惠措施或學費減免政策,鼓勵失業人員、失地農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殘疾人等群體參加學習,掌握職業技能,提高文化素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終身教育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本部門、單位人員教育培訓提供經費保障。探索“管辦評”分離,支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購買服務的形式,安排終身教育專項經費。
企業應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2.5%的標準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並可依法在稅前扣除。企業應當每年將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報告。鼓勵學習者合理分擔終身教育學習成本,並可依法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終身教育機構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標準核定人員編制。從事終身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從事終身教育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在職務評聘、業務進修、專業考核等方面與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同等權利。終身教育專職人員可以在區域內事業編制中統籌安排,也可以在編制外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對在開展終身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終身教育兼職教師信息資料庫,為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從事終身教育工作提供師資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要求,確定年度績效工作目標,對終身教育工作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應依據第六條第三款、第九條的相關要求,對本轄區內終身教育機構建設、工作情況等進行督導檢查,並定期評估通報情況。
第二十八條 終身教育管理部門應將失業人員、失地農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殘疾人等群體的教育情況納入教育督導指標體系,作為評估終身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人社、教育部門應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相關要求,不定期核查轄區內從事終身教育專職教師隊伍建設、教師職稱(職務)評聘實施細則等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終身教育管理部門應聯合第三方機構,組織本市社區教育指導中心、社區大學、區社區教育學院定期對轄區內從事終身教育的各類教育機構進行工作檢查;並不定期邀請、走訪參與終身教育機構學習的市民,詢問學習效果,反饋學習者的建議和意見。
第三十一條 終身教育經費主要用於終身教育公共服務,市、區財政部門應不定期引入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終身教育經費進行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當年結餘的終身教育經費可以結轉至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條 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終身教育職責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紀委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終身教育經費的;
(二)在統計評估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法定購買服務採購程式的;
(三)擅自改變捐贈款物性質、用途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各類辦學單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公序良俗、傳播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二)發布虛假招生信息的,未落實各項辦學承諾的;
(三)在統計工作中提供虛假數據的;
(四)挪用、剋扣終身教育經費的;
(五)惡意終止辦學的。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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