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救助實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法委牽頭修訂的。

2023年5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救助實施辦法》正式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救助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
內容解讀
根據《辦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統稱辦案機關)按照職責範圍和案件管轄分工,分別審批決定司法救助案件。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進行一次性救助,對於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補償的,一般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並記錄在卷。
根據《辦法》,救助對象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傷害,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生活困難的。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舉報、作證、鑑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受害人或者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此外,申請人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或者實施司法救助後仍然面臨生活困難,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辦案機關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社會救助。
《辦法》規定,司法救助數額一般不超過自治區統計部門發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36個月平均工資的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當嚴格審核控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給付或者雖已判決但未執行到位的標的數額。辦案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決定。決定予以救助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並按照相關財務規定辦理手續,在司法救助資金到位後的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救助金。決定不予救助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獲得司法救助金的,辦案單位應當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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