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商行為

實質商行為,“形式商行為”的對稱。是指行為人從事的不具有特定商行為形式而具有該營利性營業內容的行為。例如非商人從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行為,貨運商人承運旅客的行為等均屬此類。實質商行為概念源自《德國商法典》;在採取商人法主義國家的民商法中,這一概念有助於補充立法的不足,擴展商法規範的適用範圍。

商行為具有民事行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點。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有一般規定,商法有特殊規定,商事行為的特徵就在於其與一般民事行為的差異。這是由商事活動與一般民事活動的不同決定的。
商行為是商主體這一特定主體所從事的行為。某一主體要從事嚴格意義上的商事行為,就必須具有特定的商事行為能力,主體的行為能力對於行為的有效性起著決定性作用。這一特徵在不同國家的商法中表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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