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商行為

形式商行為是“實質商行為”的對稱。行為人從事的僅具商行為形式而不具營利性營業內容的形式行為。例如經商業登記而成立的商主體從事毫無商業內容的特種組織活動,以一種商行為形式掩蓋另一種營利性活動內容的行為等均屬此類。形式商行為與實質商行為的分類源自《德國商法典》;這一分類有助於明確具體行為的性質及其法律適用。

形式親手犯是“實質親手犯”的對稱。又稱“不真正親手犯”。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成立間接正犯的親手犯。親手犯的一種。例如強姦罪是一種親手犯,即只能由男子親自實施,但是女子可以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實施強姦罪,構成強姦罪這種親手犯的間接正犯。而對於一個男子來講,直接實施強姦行為的構成作為親手犯的強姦罪,如果他不親自實施強姦行為,而是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其他男子實施強姦罪的,則構成強姦罪這種親手犯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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