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是為了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6月5日,《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由國家發改委印發,自2016年6月5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 發布機構:國家發改委
  • 發布日期:2016年6月5日
  • 實施日期:2016年6月5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的通知
發改辦價監[2016]14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關於“對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領域,要研究制定相應價格行為規範和指南,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要求,我委總結價格主管部門多年執法實踐,研究制定了《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附屬檔案: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6月5日
附屬檔案
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一、本指南所稱收費,是商業銀行與客戶約定俗成的叫法,實際含義與《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所稱服務價格一致,是指商業銀行提供服務時收取的費用。收費行為可能發生在服務期開始前,服務期過程中或者服務期結束後。
本指南所稱客戶,是指接受商業銀行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指南所稱執法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二、本指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治理亂收費的相關規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相關政策(檔案目錄附後)以及規範商業銀行收費行為的執法實踐制定。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商業銀行收費行為,適用本指南。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商業銀行收費檢查時,應當參考本指南。
四、本指南不對現有法律法規體系進行擴展,不干涉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不額外增加經營者的義務和負擔,目的是規範價格行政執法工作,合理引導經營者行為。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價格監管責任,不越位、不缺位,嚴肅查處商業銀行違規收費行為。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對查實的違規收費問題嚴格依法處理。
六、價格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八項規定”精神,遵守黨中央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和《價格執法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嚴禁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利益,嚴禁利用檢查之機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娛樂活動安排,樹立價格行政執法隊伍清正廉潔、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
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新舉措,及時完善監管政策,推動商業銀行收費管理做到三“實”:
推動商業銀行設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時,充分考慮客戶的實際需求和自身的業務能力,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和業務成本相匹配,做到“項目實”。
推動商業銀行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做到“服務實”。
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對分支機構收費行為的內部監管,引導分支機構合規經營,確保收費行為依法合規,做到“管理實”。
八、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合理確定市場調節價領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項目和標準由《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確定。
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各商業銀行總行依據相關規定設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價目表的收費項目、標準、範圍、對象和內容。
九、商業銀行收費行為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息費分離、質價相符的原則。
依法合規,是指收費行為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要求。
平等自願,是指商業銀行與客戶法律地位平等,應當在雙方自願基礎上提供服務,不應以融資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為前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
息費分離,是指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收息與收費業務,不以“息轉費”的形式虛增中間業務收入,不將利息或者投資收益轉化為收費。
質價相符,是指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提供價格合理的服務。顧問與諮詢類、資金監管類、資產託管類、融資安排類等業務,特別應當體現實質性服務的要求。
十、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適用對象、生效日期、投訴方式等。
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市場調節價收費項目,或者提高市場調節價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公示。
階段性優惠措施無法及時在價目表中體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客戶公示,並明確標註優惠措施的生效和終止日期。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認真落實已經出台的各項優惠措施。
需要客戶申請的優惠措施,應當主動履行告知義務。
十二、對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
(二)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收費項目或者標準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十三、對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
(一)在價目表外自立收費項目的;
(二)收費標準超出價目表規定的;
(三)收費對象與價目表規定不符的;
(四)對總行減免優惠政策沒有執行到位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十四、商業銀行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或者未能按照價目表、服務規程及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擅自減少服務內容的,認定為只收費不服務。
十五、執法機構認定只收費不服務,可以綜合考慮服務時間、業務類型、服務內容、檔案管理等方面,重點關注顧問與諮詢類、資金監管類、資產託管類、融資安排類等業務,考慮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一)服務內容是否體現出針對性,如是否僅提供了商業銀行的產品或者業務介紹、僅提供了從公開渠道獲得,未經加工整理的信息等;
(二)服務內容是否達到服務協定約定的服務標準;
(三)所提供服務是否已經涵蓋在同一客戶的其他收費項目中;
(四)服務記錄是否完整;
(五)服務人員是否符合總行規定的資格和資質。
十六、商業銀行以信貸方式提供融資時,應當區分工作職責和有償服務。對於根據相關規定,在信貸業務中開展的盡職調查、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應盡的工作內容,不屬於實質性有償服務。
十七、偽造服務記錄、服務成果的,認定為只收費不服務。
十八、對於使用本行表內資金、以企業融資為目的,與信託、證券、融資租賃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合作,向同業金融機構或者客戶收取費用但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認定為只收費不服務。
十九、商業銀行違背平等自願原則,強制要求客戶購買服務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考慮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是否強制服務並收費;
(二)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是否強制搭售理財、基金、貴金屬等金融產品;
(三)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是否使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保險等金融產品;
(四)是否強制客戶到指定企業辦理評估、保險等業務。
二十、商業銀行同意給予客戶流動資金貸款後,在業務操作過程中違背客戶真實意願,強制以承兌匯票形式提供融資,不合理增加客戶負擔,虛增中間業務收入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承擔合理的業務成本,不得轉嫁。認定轉嫁成本的考慮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一)是否以協定等形式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商業銀行承擔的費用轉嫁給客戶承擔;
(二)融資過程中需要辦理公證、登記、保險、評估等業務時,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契約約定應由商業銀行承擔費用的,是否將相關費用轉嫁給客戶承擔。
二十二、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向價目表規定的對象收取手續費,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第三方收取費用,委託方與借款人達成協定的情況除外。價目表沒有明確規定收費對象的,遵循“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
二十三、商業銀行違規收費行為的產生,與其內部管理不到位和制度不健全直接相關,對違規收費行為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其中,有利於規範收費行為的積極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一)收費項目明確。商業銀行價目表中公示的收費項目,儘可能細化了收費標準、適用對象、服務內容等。
(二)制定服務規程。對涉及具體服務內容及服務流程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總行或者授權分行制定了服務規程,明確了服務內容、範圍和質量要求,細化了服務流程。制定了規範的服務協定範本,明確約定服務期限、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收費金額、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諮詢(投訴)的聯繫方式等信息,並對實質性服務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三)提高服務專業化水平。商業銀行明確了需要專業人員提供服務的收費項目,並對服務人員資格和資質提出具體要求。
(四)服務檔案健全。對顧問與諮詢類、資金監管類、資產託管類、融資安排類等服務,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後,保存了書面或者電子資料,建立了完善的檔案並統一編號管理。檔案包括服務協定、服務記錄、收費票據等。服務記錄完整(如:服務人員、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客戶指令、資金記錄等),並由服務人員和客戶確認。
對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向客戶提供服務的,能夠以適當方式證明客戶已確認服務。
(五)有完善的收費投訴處理制度。健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加強收費行為的自查自糾。發現違規收費的,能夠及時退還客戶。
二十四、可能造成或者加重違規收費行為的消極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一)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收入增長目標和績效考核指標;
(二)收費項目對應的服務內容不明確、過於籠統;
(三)對已查出的違規收費問題整改不到位或者屢查屢犯。
二十五、商業銀行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構成價格壟斷行為的,依據《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依法查處。
二十六、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國家發改委發布《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商業銀行在收費中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的情形。
這份《指南》全文共26條。其中,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商業銀行收費行為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即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合理確定市場調節價領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息費分離、質價相符的原則,做好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不折不扣地落實優惠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指南》另附《商業銀行收費檢查檔案彙編目錄》和《商業銀行違規收費典型案例》,列舉了只收費不服務、超出價目表收費、違規收取委託貸款手續費、轉嫁成本、強制服務並收費、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等6大類17個典型案例,每個案例代表一種違規收費類型,突出可操作性,為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商業銀行違規收費行為提供指南。
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發展改革委發布《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總結幾年來價格主管部門執法實踐,廣泛徵求意見,近日印發《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全文共26條: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了執法主體和適用對象。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商業銀行收費行為。第四條至第七條對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提出總體要求,要認真履行價格監管責任,遵守中央廉潔從政的各項要求,及時完善監管政策,推動商業銀行收費管理做“項目實”、“服務實”、“管理實”。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商業銀行收費行為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即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合理確定市場調節價領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息費分離、質價相符的原則,做好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不折不扣地落實優惠措施。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列舉了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的情形,如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總行價目表、只收費不服務、將工作職責轉為有償服務、強制收費、強制辦理承兌匯票、轉嫁成本等。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從正反兩個方面,對商業銀行規範收費行為提出指導性意見。正面引導主要包括明確收費項目、制定服務規程、提高服務專業化水平、健全服務檔案、完善收費投訴處理制度等。可能導致違規收費的消極因素包括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收入增長目標和績效考核指標,收費項目對應的服務內容不明確、過於籠統等。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按反壟斷有關規定查處。第二十六條明確《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指南》另附《商業銀行收費檢查檔案彙編目錄》和《商業銀行違規收費典型案例》,列舉了只收費不服務、超出價目表收費、違規收取委託貸款手續費、轉嫁成本、強制服務並收費、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等6大類17個典型案例,每個案例代表一種違規收費類型,突出可操作性,為商業銀行提供全面、明確、細化的指導,也是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商業銀行違規收費行為的指南。
《指南》以規範行政執法為切入點,總結了商業銀行收費存在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問題,對收費行為應當遵循的原則做了較為詳盡的闡述,對可能被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的情形逐條列舉,根據執法實踐進行歸納和解讀,為商業銀行日常操作提供參考,引導商業銀行規範收費行為,強化內部監管,從而推動商業銀行系統整體上的規範和健康、可持續發展。《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認定違規收費行為的政策界限,也有利於統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執法尺度,規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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