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富順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是富順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順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 適用地區:自貢市富順縣
富順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川府發〔2009〕35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9]93號)檔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為目的,以規範管理和最佳化服務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蓋農村適齡人口為目標,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參保相結合,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籌資和待遇標準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參保範圍
戶籍在富順縣,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我縣自願參保。
三、基金籌集
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按省政府統一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省、市、縣各級政府將對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繳費給予基本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政府補貼進入個人賬戶。
對選擇3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5元,對選擇4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10元,對選擇5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15元。
農村重度殘疾人員參加新農保,地方財政按最低標準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
四、建立個人賬戶
新農保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農保經辦機構應為每個參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將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退還參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並終止其新農保關係。
(二)在國家出台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之前,參保人員因身份變化由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在原參保地農保經辦機構封存或在自願的基礎上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退還,並終止其新農保關係。
(三)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地區轉移且轉入地已實施新農保的,應將其新農保關係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在新農保試點工作期間,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但轉入地未實施新農保的,其個人賬戶在原參保地農保經辦機構封存。
(四)參保人員當期應繳納的個人繳費足額到賬後,農保經辦機構應將個人繳費額和繳費檔次相對應的政府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並從個人繳費到賬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要分別記賬、管理。
(五)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利率,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確定。
五、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
六、待遇領取條件
(一)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戶籍在本縣農村,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含在校學生)應當參保繳費。
(二)參保人員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應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在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在辦理新農保參保登記手續並審核其享受待遇領取資格後,從次月起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
(三)新農保制度實施時,繳費和補繳按以下辦法處理:
1.已年滿60周歲且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不繳費,也不補繳,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在新農保制度開始實施之日起兩年內補繳的,應給予相應的政府補貼;超過兩年補繳的,不享受政府補貼。
3.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
(四)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未按年繳費且未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的,不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按年繳費年限和按規定補繳年限之和未達到15年的,不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
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年滿60周歲,但不符合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其新農保關係。
(五)參保人員只能享受一種養老保險待遇。對於重複享受新農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原則上只認可其中標準較高的一份養老待遇,其它多領的養老待遇應予追回。
參保人在具備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當月,由本人向農保經辦機構申報,並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從具備領取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領取手續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七、待遇調整
根據省政府統一規定,適時調整我縣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八、相關制度銜接
(一)新農保制度與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規定的老農保制度(以下簡稱老農保)應平穩銜接。
1.60周歲以上並已領取老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農村居民,在按標準發放新農保基礎養老金之上,加發老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
2.60周歲以下並已領取了老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農村居民,應按新農保有關規定參保繳費,至年滿60周歲時,按新農保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3.未滿16周歲原已參加老農保的,可以在本人自願的基礎上退保或在原參保地農保經辦機構封存個人賬戶。
(二)2008年7月—2009年8月期間,我縣探索建立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稱中農保)的銜接,待省、市檔案出台後按規定執行。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省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檔案後結合我縣實際貫徹落實。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目前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統籌層次。
十、基金監督
縣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十一、 經辦管理服務
(一)建立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
在社會保障信息系統(金保工程)的總體規劃和技術構架下,建立規範的信息管理系統。參保檔案,按規定長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充實經辦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強化經辦服務。
加強農保經辦服務體系建設,形成機構健全、工作職責明確、業務流程規範、視窗服務優質的體系;鎮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村級要建立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並配備1—2名專兼職工作人員,確保新農保試點的順利推進。
(三)經費保障。
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精心組織試點
各鎮鄉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力度,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啟動實施新農保工作。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縣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各有關部門、各鄉鎮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將新農保試點工作列入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縣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十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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