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車輛

客運車輛

客運車輛是指一切以載客為營運業務的車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客運車輛
  • 外文名:Passenger car
  • 車輛管理:出租小汽車不使用計器
  • 車輛管理2:出租小汽車私拆、亂調計
  • 車輛管理3:駕乘人員超標準多收費
簡介,管理,

簡介

客運車輛是指一切以載客為營運業務的車輛,它包括公共汽車、長途客車、出租的士、客運火車、捷運等。

管理

為維護廣大乘客的合法權益,保障客運市場的政黨秩序,嚴肅查處客運車輛(含出租小汽車、出租大客車和小公共汽車,下同)違章經營行為,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這業整頓15天,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一)出租小汽車不使用計器或者不正確使用計價器的;
(二)出租小汽車私拆、亂調計價器的(並處沒收原計價器,責令重新安裝新型計價器);
(三)駕乘人員超標準多收費或者出具假、廢發票的;
(四)駕乘人員毆打乘客的。
二、出租汽車駕乘人員收費後不出具發票的,責令其停止整頓10天,並處以應出具發票面額10倍的罰款。
三、小公共汽車駕乘人員收費後不出具發票的,責令其停業整頓10天,並處以200元的罰款。
四、駕乘人員無故拒絕乘客上車、強行拉客,或者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責令其停止整頓10天,並處以200元的罰款。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元的罰款:
(一)出租汽車不按照規定張貼明碼價格標籤的;
(二)小公共汽車不按照規定張貼梯形價格表的;
(三)營運標誌不齊全、不清晰、無舉報電話號碼的;
(四)客運車輛不按照規定上、下乘客或者亂停亂放的;
(五)駕乘人員營運時不按照規定攜帶營運證照的。
六、客運車輛外觀不整潔影響市容的,處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七、被責令停業整頓,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經營的,或者違反規定依照本通告受到兩次處罰的,吊銷其營運證照。
八、對無營運證照非法經營客運業務者,處以扣押車輛6個月,並處罰款10000元。
九、本通告第六條規定的處罰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員會執行,扣押車輛的處罰行為由市公安部門和市客運管理部門共同作出,其餘的均由南京市客運交通管理處執行。
十、違反本通告第七條規定,或者無營運證照非法營運的,除南京市客運交通管理處給予處罰外,並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工商、駕駛等證照。
十一、對不服從客運稽查人員管理,妨礙執行公務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對舉報客運車輛違章多收費的,一經查實,按照多收金額的兩倍給予舉報者獎勵。
十三、本通告規定的處罰,同時適用於在我市轄區內運行的長途客運車輛。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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