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規,宗教對信徒在思想和行為上的規範性要求,有多種稱謂,如戒、律、約、法、戒律、誡律、律法等。如佛教的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菩薩戒等,道教的老君五戒、初真十戒、老君二十七戒等,猶太教的十誡、禮儀十誡等,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的十誡、四規等,伊斯蘭教的“五功”(念功、禮功、齋功、課功、朝功)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教規
- 定義:宗教對信徒在思想和行為上的規範性要求
宗教教規,宗教對信徒在思想和行為上的規範性要求,有多種稱謂,如戒、律、約、法、戒律、誡律、律法等。如佛教的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菩薩戒等,道教的老君五戒、初真十戒、老君二十七戒等,猶太教的十誡、禮儀十誡等,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的十誡、四規等,伊斯蘭教的“五功”(念功、禮功、齋功、課功、朝功)等。
宗教教規,宗教對信徒在思想和行為上的規範性要求,有多種稱謂,如戒、律、約、法、戒律、誡律、律法等。如佛教的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菩薩戒等,道教的老君五戒、初真十戒、老君二十七戒等,猶太教的十誡、禮儀十誡等,天主教、基...
⑤每年農曆七月收割莊稼寸放假一月,但在放假前須念大經一次;⑧每年農曆正月十五以前必須跳神3天,但具體內容必須為宗教服務(有時在四月或七月也要跳神);⑦每年農曆三月送神以後,婦女即不準人寺院。這些規定,無論在思想還是行為上,對每個僧人都有約束和規範的性質,同時也帶有地區性教規的特點。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第八條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四)...
第二十四條 宗教教職人員是指縣級以上宗教團體認定的和尚、尼姑、道士、道姑、阿訇、主教、神甫、修士、修女、牧師、教師、長老、傳道、執事。第二十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法律,遵守宗教教義、教規。第二十六條 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當由該團體向所在...
教規 教規是一個漢語辭彙,拼音為jiào guī,意思是宗教及教派的規範規則。解釋 宗教及教派的規範規則。用法 【示例】宗教信徒需要遵循其所信宗教的教規。
第四十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去世後,按宗教教規和習慣屬於其個人的財產,可以依法繼承。第九章 宗教涉外事務 第四十四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同境外宗教組織和宗教人士進行交往和宗教學術交流,應當遵循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則。第四十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出訪或者宗教團體、宗教院校...
宗教團體變更登記內容或者註銷應當到原審查、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和法制教育,配合宗教事務部門做好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第九條 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舉辦本宗教團體或者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愛國愛教,品行端正,有相應的宗教學識。第十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由省宗教團體或者其授權的宗教團體認定,由其所屬的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報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的部門登記,並報省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的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照教規在依法...
條例實施20年來,在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國內形勢不斷變化,現行條例已不能適應自治區宗教事務健康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作出較大的修改完善。修訂後的條例共分八章六十六條,包括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和...
宗教團體制定教務方面的規章制度應當與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相銜接;對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宗教團體應當予以處理。第十三條 宗教團體應當加強思想建設,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第十四條 宗教團體應當...
第二章 宗教活動 第九條 宗教活動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合內進行。第十條 信仰宗教的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按照各教的教義、教規和習慣進行宗教活動,也可以在自己家裡過宗教生活。第十一條 信仰宗教的公民集體舉行宗教活動,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
(三)按照許可權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實行考試、考核、培訓、備案管理,指導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依規開展宗教教務活動,建立完善宗教教職人員行為規範,健全宗教教職人員違規懲戒、公示通報機制,建立監督舉報平台;(四)開展宗教典籍研究,編寫講經布道範本,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分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宗教財產、宗教出版物、宗教涉外事務、法律責任、附則11章62條,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廣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予以廢止。條例通過 2000年5月26日廣東省...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七章 宗教財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
第二章 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 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五章 宗教活動 第六章 宗教財產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國務院《...
第二十四條 傳道員應按《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的要求予以認定,並在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二十五條 教牧人員如有嚴重行為不端,違反教會章程,散布異端邪說或觸犯刑律者,經調查屬實後予以懲處,包括:勸誡、暫停教會職務、撤銷教會職務、革除聖職等。對主教的懲處由基督教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