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安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一種投標管理公文。套用於重要設備材料中通用設備材料採購。

基本介紹

  • 書名:安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作者:安順市招標投標
  • 類別:投標管理
  • 相關:重要設備材料中通用設備材料採購
管轄區域,主要內容,

管轄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使用國有資金占主導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中通用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可以由招標人招標採購,也可以由招標人在施工招標時與主體工程一起發包給中標人,由中標人招標採購。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條 藥品、醫療設備、教材教具、電能、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辦公設施、辦公用品等貨物採購、政府採購和物業管理、金融保險、科研課題研究、諮詢評估等服務項目需要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其招標投標程式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和查處。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業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成立本行業招標投標辦公室,在市人民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領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須採用邀請招標的項目,投資金額在壹百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審批;投資金額在壹百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進入安順市招標投標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招標人在發售招標檔案5日前,按照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將招標檔案報送本行業招標投標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各行業招標投標辦公室每月將本行業項目招標完成情況(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標底、中標單位、中標價等)報送市人民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民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對各項目招標過程進行檢查。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由招標人從省或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專家名冊名單中確定。確定評標專家,一般招標項目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法;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評標專家組成由項目法人報市人民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第十條 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為投標總價的百分之十,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為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十,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保證金交納應從投標單位出俱轉帳支票,不得用現金支付。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中標候選人的先後順序確定中標人,並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日。
由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應按照前款規定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人進行公示。
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採取現場監督、綜合檢查、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抽查、重大項目稽查、備案以及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監督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調查處理並將辦理情況答覆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依法加強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和查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第十五條 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直各行業招標投標辦公室應建立本市招標投標監督服務網路,設立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記錄系統。記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供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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