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鄉級統計工作規範和安徽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3〕16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統計局制訂的《安徽省鄉級統計工作規範》和《安徽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24日
規範
安徽省鄉級統計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鄉級統計能力,促進鄉級統計工作規範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省
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和
街道辦事處的統計工作。開發區、工業園區的統計工作,參照執行本規範。
第三條 鄉級統計工作在業務上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標準、統計調查制度,依法依規完成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二)在全國人口普查、農業普查和經濟普查等大型普查期間,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本轄區的普查機構,負責轄區內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監測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統計業務,指導村級和調查單位統計工作,管理和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
(四)組織開展轄區內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監督檢查轄區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貫徹實施情況,配合上級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第二章 統計人員
第四條 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 推行首席統計員制度,在鄉鎮(街道)在編在崗人員中明確1人擔任首席統計員,承擔轄區內的統計業務。鄉鎮(街道)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加強統計能力建設。村(居)民委員會應明確人員承擔本區域內的統計工作。
第六條 首席統計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變動,須徵得所在縣(市、區)統計局同意後,按照“先進後出”原則,接任者在原首席統計員離任前1個月到崗交接、學習,或上掛所在縣(市、區)統計局學習業務。首席統計員聘期應不少於2年。
第七條 鄉鎮(街道)統計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八條 鄉鎮(街道)統計人員應參加上級統計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和統計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轄區內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第九條 鄉鎮(街道)統計人員應恪守統計職業道德,做到忠誠統計,樂於奉獻;實事求是,不出假數;依法統計,嚴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務社會。
第十條 鄉鎮(街道)統計人員發生偽造、篡改數據、資料毀損、泄密等行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統計人員責任。
第三章 統計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鄉鎮應保障統計工作開展所需的辦公條件,包括獨立的辦公場所,配備專用計算機、印表機、複印機、照相機、掃瞄器、資料櫃以及基本通訊設備,應有標示牌和專用公章。
第十二條 鄉鎮應實現與省、市、縣統計網路的互連互通,保證統計信息採集、處理、傳輸和管理現代化的需要。
第十三條 鄉級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大型普查和專項調查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對首席統計員、輔助統計員、輔助調查員和記賬戶等人員發放統計工作項目補助,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保障。
第十五條 鄉鎮應建立健全以下統計業務工作管理制度,保障統計業務工作正常開展:
(一)數據採集審核報送制度;
(二)統計業務崗位責任制度和統計人員考核制度;
(三)數據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四)統計資料管理制度。
第四章 數據採集、審核與上報
第十六條 鄉鎮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基本單位統計調查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並按照基本單位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實行動態維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應按照統計調查制度(方案)規定布置和收集基層單位統計調查報表,對遲報單位催報。不得代替調查單位填報統計數據。
第十八條 鄉鎮應對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報表及時審核、查詢,保證數據準確、結構合理,無邏輯性、趨勢性差錯。數據審核、查詢記錄應填寫完整。
第十九條 鄉鎮應對遲報、拒報,以及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調查單位,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報縣級統計機構依法立案查處。
第二十條 鄉鎮應按照統計調查制度(方案)規定的時間、方式等要求上報統計資料。以紙介質上報的統計報表應乾淨整潔、內容完整、簽章齊全;以網路傳輸、磁介質上報的統計報表應完整規範,並及時備份和列印留存。
第二十一條 統計數據上報後,鄉鎮對上級統計機構查詢的數據應在規定時間核心查、答覆,不得代替調查單位修改統計數據。
第五章 原始記錄與統計台賬
第二十二條 鄉級統計工作應建立和管理相關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並指導和規範轄區內基層單位依法設定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
第二十三條 原始記錄內容應包括記錄名稱、日期、填寫單位名稱、填制人姓名、經濟業務內容及相關數據等;統計台賬內容應包括台賬名稱、指標名稱、計量單位、報告期、填制單位名稱、填制人姓名、統計負責人姓名等。
第二十四條 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的設定和管理應規範化,手工登記的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應字跡清晰,電子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應及時備份、列印留存。
第二十五條 統計台賬的製作應以原始記錄和基層報表為依據,不得隨意修改;經核實確實有誤的,應及時據實更正,並簽名備查。
第六章 統計服務與資料管理
第二十六條 鄉鎮對外提供、發布和使用的本地重要統計數據,須經縣級統計機構審核確認。
第二十七條 鄉鎮應圍繞當地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分析,為黨委、政府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服務。
第二十八條 鄉鎮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統計信息在採集、處理、傳輸、存儲以及保管過程中不丟失、不泄密。
第二十九條 鄉鎮應對統計資料進行分類管理,裝訂成冊,妥善保管。統計資料管理人員變動時,應正式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統計資料的保存時限:原始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匯總性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重要統計檔案、重大歷史沿革統計資料及普查資料應長期保存。磁介質資料應及時備份,刻錄光碟存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由安徽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鄉級統計基礎工作規範》(皖統〔2008〕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