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業委員會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設立省農業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政策、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保險等相關政策擬訂。
基本介紹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檔案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重點工作的督查督辦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行政審批視窗管理工作;協調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工作。
(二)綜合處(新農村建設辦公室)。
承擔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和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農村政策的調查研究,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產業支持保護政策,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組織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
(三)人事處。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有關工作;指導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以及國外智力引進工作。
(四)財務處。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辦委管各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法規處。
起草農業農村經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協調農業行政執法及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法制宣傳、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六)發展計畫處。
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提出農業開發、農業產業布局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規劃建議;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承辦省江淮分水嶺地區綜合治理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市場信息處。
擬訂農業信息體系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的相關政策建議;參與指導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和農產品價格動態;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指導農產品品牌培育、保護和發展;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八)科技教育處。
擬訂農業科技、技術推廣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承擔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工作,協調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民科技培訓;參與農村勞動力監測工作;協調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外事外經處。
承辦農業對外合作交流工作,參與農業對外貿易和援助有關工作;按管理許可權承擔農業利用外資項目的有關工作。
(十)農業產業化指導處(省農產品加工辦公室)。
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系建設,協調落實扶持政策。
(十一)農村經營管理處。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及財務、資產管理;監測分析農民收入情況;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十二)合作經濟指導處。
擬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協調落實扶持政策;指導農業社團工作。
(十三)特色農產品開發處。
擬訂特色農產品開發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特色農產品開發,指導特色農產品發展;組織蠶種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工作。
(十四)種植業局。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布局調整和標準化生產,擬訂並組織落實種植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擬訂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救災備荒種子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安排;承擔農作物種子、農藥、化肥有關管理工作;協調農作物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和進出口審查,指導農業植物內檢,組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
(十五)漁業局(省漁政局)。
擬訂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擬訂並組織落實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指導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和魚藥使用的監管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漁政、漁港監管及漁船檢驗和漁業經濟統計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措施和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農業生產技術標準並指導實施;監測並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協調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管工作;依法指導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十七)農村能源辦公室。
承擔農業生態建設和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的發展。
(十八)省畜牧獸醫局(省飼料工作辦公室)。
擬訂畜牧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擬訂並組織落實畜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飼料資源、草地資源的保護工作;承擔畜禽遺傳資源、牧草種子、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有關監管工作,承擔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工作;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監測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獸醫醫政、獸醫器械、獸用生物製品、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和畜牧業統計工作。
省畜牧獸醫局設綜合處、獸醫處、畜牧處,均為副處級建制。
離退休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農業委員會紀檢組(監察室) 按照《省紀委 省委組織部 省編辦 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人員編制
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二)承擔農業部下放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職責。
(三)加強綜合協調農業農村經濟工作、指導新農村建設和農業農村經濟政策的調查研究職責。
(四)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農業開發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
(四)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提出大宗農產品市場流通的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協調指導特色農產品開發。
(五)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參與擬訂地方農業生產技術標準;依法指導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監測並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種子(種苗)、農藥、獸藥(魚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和依法監管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監測疫情並組織撲滅;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動植物的防疫、內檢工作;負責獸醫醫政和漁政、漁港、漁船的監管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九)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十)擬訂農業科技、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承擔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十一)承擔農業專業人才隊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農民技術培訓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有關工作。
(十二)擬訂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組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的發展;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指導漁業水域的開發利用,組織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十三)承擔農業對外合作交流和國外智力引進工作;參與農業對外貿易和援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農業利用外資項目工作。
(十四)承擔農業農村經濟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十五)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